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 (略)
关于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5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一)乐东抱由日香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 (略) 五指山分所。(二)乐东万冲吉开蔬菜摊销售的小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 (略) 五指山分所。(三)乐东万冲阿武菜摊销售的小葱,经抽样检验,*环唑、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 (略) 五指山分所。(四)乐东万冲李琨菜摊销售的小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 (略) 五指山分所。(五)乐 (略) 边边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 (略) 五指山分所。
二、 (略) 置情况
(一)乐东抱由日香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
1. (略) 理情况。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上海青的《检验报告(№:S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BJ*87)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上海青。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上海青于2024年6月12日购进,总共购进12斤。
2.产品控制情况。所购进的上海青已全部用于抽检检验。
3.违法 (略) 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 (略) 罚:1.警告;2.并处800元的罚款。
(二)乐东万冲吉开蔬菜摊销售的小葱
1. (略) 理情况。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小葱的《检验报告(№:SC*)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BJ*60)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小葱。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小葱于2024年6月11日购进,总共购进14斤。
2.产品控制情况。 (略) 场零售完,无法召回。
3.违法 (略) 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 (略) 罚:1.警告;2.并处800元的罚款。
(三)乐东万冲阿武菜摊销售的小葱
1. (略) 理情况。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小葱的《检验报告(№:S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GZJ*15)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小葱。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小葱于2024年6月11日购进,总共购进14斤。
2.产品控制情况。 (略) 场零售完,无法召回。
3.违法 (略) 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 (略) 罚:1.警告;2.并处800元的罚款。
(四)乐东万冲李琨菜摊销售的小葱
1. (略) 理情况。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小葱的《检验报告(№:SC*)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BJ*49)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小葱。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不合格小葱于2024年6月11日购进,总共购进12斤。
2.产品控制情况。所购进的小葱已全部用于抽检检验。
3.违法 (略) 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 (略) 罚:1.警告;2.并处600元的罚款。
(五)乐 (略) 边边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餐碗(自行消毒)
1. (略) 理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餐碗(自行消毒)的《检验报告》(NO:SC*)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的该不合格批次的餐碗(自行消毒)。当事人不合格批次的餐碗(自行消毒)已使用。
2.产品控制情况。不合格批次的餐碗(自行消毒)已使用。
3.违法 (略) 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 (略) 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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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