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FB* | |
(略) (略) 受南京建华房 (略) 委托,就其出租 (略) (略) 水西门大街99号一层(北侧迎街)商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1. 项目概述 | |
1.1 出租方: 南京建华房 (略) | |
1.2 标的名称: (略) (略) 水西门大街99号一层(北侧迎街)商铺 | |
1.3 挂牌起止日期: | 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8日 |
1.4 接受报名时间: 挂牌期限内(工作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 |
1.5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按公告要求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出租;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由出租方采取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承租方(相关资料请与出租方联系人联系)。 | |
2.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
2.1 坐落位置: (略) (略) 水西门大街99号一层(北侧迎街)商铺 | |
2.2 有无房产证: 无 | |
2.3 建筑面积(㎡): 180.31(以实际可租赁面积为准) | |
2.4 建筑年代: 2003年 | |
2.5 出租用途: 商业 | |
2.6 附属设施: 水电齐全,无燃气。 | |
2.7 招租业态: 商超 | |
2.8 其他说明: | |
(1)楼层:1层。 (2)装修程度:毛坯。 (3)目前租赁状态:原租赁合同已到期,目前由原承租户继续使用中,房产移交由出租方负责。 | |
3. 出租价格及租金支付要求 | |
3.1 租金价格(万元/年): 26.0000 | |
3.2 租期(月): 36个月 (3个月免租期) | |
3.3 租金支付期限方式: 半年付 (先付后用) | |
3.4 租赁押金(万元):首年的3个月租金 | |
4. 对承租方的要求: |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企业成立时间不得低于5年(截至公告发布之日,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2.意向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须自营,业态仅限商超。 3.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信用中国”平台无不良记录。 4.意向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不得转租,须守法经营,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法令的经营业态禁止进入,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不得出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意向承租方登记时须提供经签字盖章的《承诺函》(详见附件)。 6.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登记时须提供原租赁合同)。 7.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5. 其他要求: | |
1.租金增长方式:无递增。 2.本次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拆零。 3.承租方须在确定承租资格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逾期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内需自行进行现场勘查和充分了解物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位置、大小、物业条件、证照办理情况、装修改造所需必要条件等)、存在的瑕疵及今后装修改造的经营风险,并自行就该物业情况与办理证照、消防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确认并知悉房屋现状,接受以房屋现状交付,未进行实地勘查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出租标的的现状确认,责任自负。 5.本标的承租期间的房屋装修、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合同终止后出租方不予补偿。 6.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物业情况及后续改造、经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燃气费、排污费等均由承租方自理。 7.承租方承租本标的后接受出租方及房 (略) (略) 管理。接受物业缴费标准,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按期签订物业合同。 8.报名时需向出租方交纳*元交易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登记时需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登记时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1、意向承租方登记时需提交承诺函。 | |
6. 其他说明 | |
1.出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的房产拥有合法出租权,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审批或备案程序。此招租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2.本房屋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现有设施设备完好性。 3.承租方充分考虑其对于该房屋的装修等投入与租赁期限无关联,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偿。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需无条件将房屋内归属于承租方的物品全部搬出,并恢复该房屋至原状(或恢复至出租方同意接受的状态),并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 4.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抵租赁保证金或首期租金,不足部分承租方须另行补足;意向承租方如未被确定为承租方,自确定承租方次日起10个工 (略) 退还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 | |
7. 出租方联系方式 | |
联系单位:南京建华房 (略) | |
联系人:吕林 | |
联系电话: 025-* | |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56号 | |
8. 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 |
联系单位: (略) (略) | |
联系人:宣叶 | |
联系电话:025-*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