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 |
1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 | 代为捕回(*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 | 代为补种树木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 | 扣留所运输的木材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行政强制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行政强制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行政强制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0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行政强制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1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2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3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4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八十五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5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6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7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8 |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9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略) 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0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二、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1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四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二、四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3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4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六十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5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6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略)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7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 (略)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8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29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 (略)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0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1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2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3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4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5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6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7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8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39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略) 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1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2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3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4 | 对擅自采砂、采石、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5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6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7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8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49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0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1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2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3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4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5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7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8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59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4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5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6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7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二款;《 (略) 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8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69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略) 长江防护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0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略) 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1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五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2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3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七十五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4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略)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5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略) 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6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7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8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79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略)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0 |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1 |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2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3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4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五十八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5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五十二条第二款、《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6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7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8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二十四、三十一、四十八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89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四十九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0 |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1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长江水源保护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2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3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4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5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长江水源保护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6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略)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7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8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99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 (略)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00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01 | 对非法猎捕、 (略) 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102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略) 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 全市林业系统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