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管理,引导、培育、扶持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搭建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服务平台, (略) 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旌阳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旌阳区教体局、 (略) 旌阳区财政局、 (略) 旌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略) 旌阳区委员会根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略) 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斩行办法>的通知》(德人社发〔2021〕202号)《 (略) 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旌阳区推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十大行动>的通知》(德市旌府办发〔2023〕42号),拟定了《 (略) 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 (略) 旌阳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就业创业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电话:0838-*,电子邮箱:*@*q.com)
?附件:《 (略) 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略) 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
(略) 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管理,引导、培育、扶持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搭建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服务平台,根据《 (略) 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 (略) 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府发〔2019〕1号)《 (略) 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旌阳区推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十大行动>的通知》(德市旌府办发〔2023〕4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区级基地),是指经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团区委共同认定,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区级基地的建设,应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资源整合、布局合理、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在全区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区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 区级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机制保证。设立有专门机构,日常服务、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可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保障。
(二)场地保障。可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创业指导。组建创业指导队*,可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资源对接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四)事务代理。可为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专利、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融资对接。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可为创业者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六)政策落实。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积极协助创业者享受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区级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资质。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1年以上。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的场地。 基地在本区具备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条件,能满足创业者生产经营需要;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不低于7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三)有专门的机构。基地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4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8人的创业导师团队。
(四)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有明显的效果。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年不少于10户(个),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70%,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在孵实体(项目)数不低于总数的5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区级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具备条件的基地,向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由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对申报基地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建设意见并督促完善。
(三)评审。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区委等相关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照认定条件进行实地评审验收。
(四)认定。对通过评审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区委命名为“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条 区级基地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表格
1.《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基地建设情况
2.基地批准成立文件及运营协议;
3.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同时
标明提供的孵化面积);
4.基地形象、创业场所、公共配套设施等图片资料;
(三)运营单位资质
5.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服务人员介绍
7.管理服务人员花名册(学历、分工、专职或兼职、电话等);
8.创业指导专家花名册(学历、职务或职称、擅长领域、电话等);
(五)基地管理制度
9.基地建立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包含具体的人员管理、孵化周期(准入退出)、融资扶持、资金管理等制度;
(六)措施落实情况
10.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的各项优惠扶持措施及落实情况;
(七)工作效果情况
11.基地开展的创业服务工作、孵化成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介绍;
(八)入孵情况材料
12. 《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情况台账》(见附件2);
13.入孵创业实体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孵创业项目提供项目简介);
14.入孵协议复印件(协议需明确优惠措施、孵化建筑面积、孵化周期、退出条件等);
15. 《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带动(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
以上申报材料用A4 纸张双面打印,附目录和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封皮加盖鲜章和骑缝章。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附电子版,人社部门和基地各执一份。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区级基地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对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区级财政情况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基地的退出:
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一)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二)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基地被扶持对象投诉,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四)不能按照书面创业孵化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五)孵化基地面积或其它基本条件未能达到文件规定的。
(六)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七)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第十条 相关人员在认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予以清退,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情况台账
3.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带动(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4.填表说明
附件1
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
基地基本情况 | |||
基地名称 | 基地地址 | ||
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成立批文、批号 ) | 运营机构名称 | ||
运营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名称 | 开户行账号 | ||
基地运营情况 | |||
基地类型 | □农业类 □非农业类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已占用建筑 面积 | 平方米 | 场所利用率 | % |
管理人员数量 | 名 (其中:专职 名) | 创业指导 专家数量 | 名 |
累计孵化数量 | 户(个) | 累计带动 就业人数 | 名 |
目前在孵数量 | 户(个) | 目前带动 就业人数 | 名 |
孵化成功率 | % | 到期出园率 | % |
基地情况简介 | |
基地简介 | (包括基地基本情况、服务功能、管理服务工作制度、近两 年业绩以及获得荣誉等情况。) |
功能概述 | 结合第二章,根据基地实际情况概述 |
制度概述 | 人、财、物等管理制度 |
业绩概述 | (内容应包括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每个群体的项目 数和带动/吸纳就业人数) |
荣誉概述 | 基地自成立以来获得的荣誉 |
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教体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团区委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人才办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情况台账
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实体(项目)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群体类别 | 联系电话 | 工商登 记名称 | 创办 (注册) 日 期 | 所属 行业 | 带动就 业人数 | 协议孵化 时间 | 是否 退园 | 占用建筑 面积(m2) | 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万元) | 备注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补充材料:
1.基地累计入孵创业实体 户(个),项目 个,累计带动(吸纳)就业 人;其中,当年入孵实体 户(个),项目 个,带 动(吸纳)就业 人;目前入孵实体数量 户(个),项目 个,带动(吸纳)就业 人。
2.入孵创业实体(项目)负责人属于大学生 人、农民工 人、退役军人 人、残疾人 人、失业人员 人,其他类别 人 ;
3.入孵实体(项目)的技工贸总收入 万元,其中当年新增 万元。
附件3
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带动(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实体(项目)名称 | 就业人员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群体类别 | 工作岗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补充材料: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属于大学生 人、农民工 人、退役军人 人、残疾人 人、失业人员 人,其他类别 人。
附件4
填表说明
一、《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1.场所利用率=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已占用的孵化建筑面积(协议中签订的建筑面积总和)÷园区建筑面积×100%;
2.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孵化期满实体及项目数+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且孵化协议尚未到期的实体数及项目数)×100%。孵化成功具体是指下列情形:
(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及项目,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
(2)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到期出园率=协议期满已退出基地的创业实体(项目)数÷协议期满应退出园区的创业实体(项目)数×100%。
二、《入孵创业实体(项目)情况台账》(附件2)
1.群体类别: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失业人员、其他;
2.带动就业人数:应与《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带动(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统计总量一致;
3.协议孵化时间:基地与入孵创业实体(项目)签订的孵化周期,××××年××月至××××年××月;
4.是否退园:填写是或否;若已到达孵化协议签订的孵化周期,但尚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在备注栏说明原因;
5.已享受的扶持资金:含各部门各类创业扶持资金,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融资资金、基地给予的扶持资金等。
6.补充材料第1项:应与《旌阳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基地运营情况”相关数据一致。
三、其他
区级基地申报的材料、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若因填写不实,引发的一切责任由基地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