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州环执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郑持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59K66C
地址: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家居产业园5号楼3-4单元标准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临江镇明月村家居产业园5号楼3-4单元标准厂房的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略) 主要从事家具制造、销售等。检查当日生产量为50套木门,其中喷漆约为30套,共使用油漆喷漆约45公斤。检查时喷漆房内有两名员工正在喷漆,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废气收集和UV光氧治理设施处于关闭状态,致使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给外环境带来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编号:*);
2、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
4、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杜小兵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郑持伟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9〕059号;
8、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
9、2023年11月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059K66C;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劳动合同书等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证据1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3、4、5、6证明 (略) 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证据7证明应当运行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据8证明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证据9证明从轻情节;证据10证明违法主体是 (略) 。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 (略) 分别于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1月2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和 (略) 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月5日对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州环执改〔2023〕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州环执罚告〔2023〕42号),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期内 (略) 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略) 主要从事家具制造、销售等,在生产作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9〕059号的规定,正常运行其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和UV光氧治理设施,防治大气污染。而 (略) 在生产作业时,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废气收集和UV光氧治理设施处于关闭状态,致使大气污染物直接排放,给外环境带来影响,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法定处罚额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领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缴至指定银行。开户行:重庆农村 (略) 开州支行,账号: *0024,收款人全称: (略) 开州区财政局。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址: (略) 开州区文峰街道南山东路1号,联系电话:023-*。
逾期如不缴纳,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