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安 (略) 柯美特年产*吨铝型材(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南陵县生 (略) 审批科。
项目名称: | 柯美特年产*吨铝型材(一期)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安徽南陵县经 (略) (略) 31号 | ||
建设单位: | 安 (略) | ||
环评机构: | 安徽 (略) | 公示时间 | 2024.11.20-2024.11.26 |
项目概况: | 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4.*平,包含挤压车间、喷涂车间、物料库房、 (略) 理站、循环水站等,建成后年产*吨铝业金工业材、建筑材。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等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 4811-2024)表1限值要求。运营期,项目挤压线和时效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配套低氮燃烧装置,经集气管道收集采用高温袋式 (略) 理后排放;立式喷涂线烘道天然气燃烧废气和固化废气、卧式喷涂线烘道天然气燃烧废气和固化废气、木纹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木纹炉有机废气及注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排放;立式喷涂线粉尘、卧式喷涂线粉尘,经喷粉房内粉尘回收系 (略) 理后排放。项目颗粒物、硫酸雾、氟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标准;喷涂、木纹以及注胶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它行业》(DB34/4812.6-2024)表1规定的限值,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它行业》(DB34/4812.6-2024)表4规定的限值;天然气燃烧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和安徽省大气办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相关规定,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厂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废水经 (略) (略) (略) 。项目纯水制备浓水、冷却废水、碱洗废水、 (略) 理线生产废水以及喷淋废 (略) 综 (略) (略) 理后, (略) 进入南陵县经 (略) (城西) (略) 理厂 (略) 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三级排放标准,并满足南陵经 (略) (城西) (略) 理厂纳管要求。本项目在正式生产需要纳管排水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排水管理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中3类标准。(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理。一般固废,如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转印纸、污泥、除尘器收尘、废塑粉、废包装材料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 (略) 置;危险废物,如废活性炭、废包装桶、铝渣、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收集贮存后委托有资 (略) 置,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规范贮存。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五)本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414吨/年、氮氧化物4.271吨/年。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略) 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
有关部门意见: |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略) 民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3-* |
通讯地址 | (略) 南陵县生 (略) | 邮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