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DZC*
二、项目名称:贵州省2023年中西部重点地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补短板项目(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柯 (略)
地址: (略) 昌平区天通苑北交通枢纽商务楼三层311—312室
被投诉人1: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地址: (略) 云岩区盐务街35号
被投诉人2:正大鹏安 (略)
地址: (略) 观山湖区烈变国际A栋9楼
相关供应商1:广州 (略)
地址: (略) 花都区新雅 (略) 4号
相关供应商2:贵州 (略)
地址: (略) 南明 (略) 花果园项目R—2区第1栋(1)1单元5层04号[花果园社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3、5、6、7、8: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质疑答复部分事项未实质性回复,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中标人开标一览表》填写错误,存在虚假响应,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中标供应商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相关评审意见属于无效评审;投诉事项9: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投诉人相关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文件设置“隐形”门槛;投诉事项10:质疑答复部分事项未提供法律依据,采购文件部分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11:代理机构在结果公告时未告知投诉人无效投标原因。本厅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投诉人北京柯安盾的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质疑、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无效标条款等问题限期改正。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