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 年校园综合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人: (略) 市第 * 中学
政府采购编号:CSCG- ***
委托代理编号:HNJWCG-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 为 (略)
* 年7月
?目录
第 * 章 磋商邀请
第 * 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 、说明
* 、磋商文件
* 、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的递交
* 、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其他规定
第 *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 * 章 采购需求
第 * 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 * 章 磋商邀请
(略) * 为 (略) 受 (略) 市第 * 中学的委托,对 * 年校园综合维修改造 (略) 竞争性磋商采购, (略) 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 、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 年校园综合维修改造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CSCG- ***
3、委托代理编号:HNJWCG- ***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年校园综合维修改造项目。
* 、采购项目预算: *** . * 元
最高限价: *** . * 元
*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且安全 (略) 于有效期内。
3、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 (略) 属行业为“建筑业”,各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及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组成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 * 日起至 *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 : * ~ * : * ,下午 * : * ~ * : * ( (略) 时间),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到 (略) * 为 (略) ( (略) 省 (略) 县湘龙街道山水湾S * 栋 * , *** )购买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份人民币 * 元,售后不退。
*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 日 * : * 时( (略) 时间),地点为 (略) * 为 (略) ( (略) 省 (略) 县湘龙街道山水湾S * 栋 * , ***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 * 时间及地点。
* 、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数额: * 0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 (略) 转账、银 (略) 汇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注: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 (略) 投项目和标段名称, (略) 应录入项目和标段名称)
账户名: (略) * 为 (略) 保证金专户
(略) : (略) (略)
账 号: * * * *
3、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 (略) 到账回单为准。
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 (略) 市第 * 中学
地 址: (略) 省 (略) (略) 北路兑泽街
联系人:曹老师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 为 (略)
联 系 人:李晶 黄科敏
电话: *** ***
地址: (略) 省 (略) 县湘龙街道山水湾S * 栋 * , ***
* 年7月
第 * 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 * 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说明 | ||
第 * 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 年校园综合维修改造项目 |
第 * 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 (略) 市第 * 中学 地址: (略) 省 (略) (略) 北路兑泽街 联系电话: *** 联系人:曹老师 |
第 * 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 (略) * 为 (略) 地址: (略) 省 (略) 县湘龙街道山水湾S * 栋 * , *** 电话: *** *** 联系人:李晶 黄科敏 |
第 * 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 □ 从省 (略) 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 * 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依法 (略) 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 * :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 (略) 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 (略) 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完整的 * 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略) 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 (略) 了“ * 证合 * ”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 (略) 了“ * 证合 * ”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 (略) 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如是“ * 证合 * ”或“ * 证合 * ”的, (略) 标注。 3、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或以上资质,且安全 (略) 于有效期内。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
第 * 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接受 |
第 * 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第 * 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本项目不组织踏勘, (略) ,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采购人不承担供 (略) 所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和风险。) □ 采购人组织,时间:地点:联系人: |
第 * 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 (略) 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 * 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第 * 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价格/%。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价格/%。 3、采购产品为最新 * 期《 (略) 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最新 * 期《 (略) 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 (1)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价格 / %。 (2) (略) 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 (略) 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为 / %。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略) 业为“建筑业”。 |
第 * 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 (略) (略) 咨询或登 * 中国湖 (略) 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 (略) (略) 或登 * 中国湖 (略) 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 、磋商文件 | ||
第 * 章第 * .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技术、服务、合同条款 |
第 * 章第 * .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 日至 * 日(5个工作日) |
第 * 章第 * .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第 * 章第 * .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 日 * : * 时( (略) 时间) |
* 、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 * 章第 * .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 . * 元最高限价: *** . * 元 |
第 * 章第 * .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 * 章第 * .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 * 章第 * .1款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 * 0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 (略) 转账、银 (略) 汇票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注: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 (略) 投项目和标段名称, (略) 应录入项目和标段名称) 账户名: (略) * 为 (略) 保证金专户 (略) : (略) (略) 账 号: * * * * 3、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含), (略) 到账回单为准。 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
第 * 章第 * .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 日(日历日) |
第 * 章第 * .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 * 份,副本 * 份,电子标书 * 份(文件正本盖章后的PDF扫描件电子文档存至U盘随响应文件同时密封递交) |
* 、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 * 章第 * .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 * 章第 * .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略) * 为 (略) ( (略) 省 (略) 县湘龙街道山水湾S * 栋 * , *** ) |
* 、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 * 章第 * .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4 |
第 * 章第 * .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
第 * 章第 * .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 * 章第9.1款规定,按第 * 章第 * .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 * .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3、两型产品: 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
第 * 章第 * .6款 | (略) 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 * 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 (略) 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 * 项累加。 3、 (略) 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 (略) 分产 (略) 价格扣除或加分( (略) 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 、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 * 章第 * .1款 | (略) 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 (略) (略) (http:/ *** ) |
第 * 章第 * .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
* 、其他规定 | ||
第 * 章第 * .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 * 5元;评审费 (略) 支付。 |
第 * 章第 * .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 (略)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略) 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 * 个联合体,以 * 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略) 有联 (略) 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对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① (略) :www.credi *** ;②中 (略) :www.ccg *** ;③ (略) :www. *** ;④ (略) (略) :www.ccg *** )。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间: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在规定的 (略) 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略) 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 (略) 评定。 |
附页1
(略) 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略) 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略) (略) | 刘波 | (略) 客户经理 | *** |
(略) (略)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 |
(略) (略) | 黄飞燕 | (略) 总经理 | *** |
(略) (略) | 蒋寒奇 | (略) 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 |
(略) (略) | 刘栅延 | (略) 长 | *** |
(略) (略)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 |
(略) (略) | 邓永胜 | (略) 长 | *** |
(略) (略) | 蔡学军 | (略) 负责人 | *** |
(略) (略) | 宋学农 | (略) (略) 副总经理 | *** |
(略) 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略) 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略) (略) | 谢俊峰 | (略) 业务管理经理 | *** ; *** |
(略) (略) | 唐红英 | (略) 长 | *** ; *** |
(略) (略) | 颜国恒 | (略) | *** ; *** |
(略) (略) | 李 宁 | (略) 副行长 | *** ; *** |
(略) (略) | 刘 毅 | (略) 长 | *** ; *** |
(略) | 廖 科 | (略) (略) 总经理 | *** ; *** |
(略) (略) | 严春燕 | (略) 长 | *** ; *** |
附页2
(略) 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略) | 何 嘉 | *** *** |
(略) 省中小企业 (略) | 蔡建雄 | *** / *** |
(略) (略) | 彭 球 邓霞英 | *** *** *** *** |
附页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月日签定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 、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 * )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 * 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 *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 、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 (略) 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略)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 (略) 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 (略) 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 (略) 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 (略) 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 (略) 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 、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 (略) 约定, (略) 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 (略) 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 、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 (略) 为 法院。
*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月日
附页4
评审因素和标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1 | 投标报价 ( * 分) | *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 2、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 | 施工组织 方案 ( * 分) | * | 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至少包含施工顺序及施工工艺、作业方法及作业流程等方面的,方案措施完整实用、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计 * 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 |
* | 投标人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至少包含控制性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及关键线路安排施等方面,方案措施完整实用、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计 * 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 | ||
* | 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至少包含组织机构设置及质量通病预防措施、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方案措施完整精确、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计 * 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 | ||
* | 投标人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至少包含用电及机械安全管理、现场管理措施等方面,方案措施完整精确、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计 * 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 | ||
* | 投标人提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至少包含噪音扬尘及污水控制、材料堆放等方面,方案措施完整实用、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计 * 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 | ||
* | 投标人提供的资源配备计划,至少包含人力资源及主要设备配置计划、主要材料及水电需用度计划等方面的,方案措施完整实用、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的计 * 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扣完为止。 | ||
3 | 类似业绩 (4分) | 4 | 投标人自 * 日至今具有类似业绩的,每提供 * 个计2分,计满4分为止。 (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类似项目业绩的有效日期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 |
4 | 企业综合实力 ( * 分) | * |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 1或OHSAS *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 * 项计2分,计满6分止; 2、自 * 日以来,投标人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优良企业荣誉的,计3分,省级以下的计1分,不重复计分; 3、自 * 日以来,投标人承建的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计2分,获得过市级优质工程的计1分,计满6分止。 (以上证书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
5 | (略) 为记录 (4分) | 4 | 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其单位及拟任项目负责人自 * 日 (略) 为记录, (略) 为记录的计4分;发 (略) 为记录该项不计分。 (略) 为记录承诺函即可。 (以省级 (略) (略) 门 (略) 为记录为准。 * 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投标资格或成交资格。) |
6 | 投标文件 编制 (2分) | 2 | 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页码正确,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的,计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说明:1、评分依据评标标准,对 (略) 。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评标标准或资格条件中涉及要求递交原件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要求提供的原件单独密封包装(外包装上注明投标人名称和证件明细)与投标文件 * 起递交,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制造商产品彩页、虚假业绩、虚假证书等)、隐瞒失信信息等 (略) 为, * 经发现, (略) (略) (略) 。 3、 (略) 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略) 应当将其作 (略) 理。 |
?磋商须知正文
* 、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 (略) 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 (略) 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 (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略) 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略) 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 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 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 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 (略) 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 (略) 省财政厅发布的《 (略) 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 (略) 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 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 *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 (略) 罚,或者受到 * 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 * 至 *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略) 政处罚,或 (略) 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略) (略) 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 (略) 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 * 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 * 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 (略) 和周 (略) 考察。
7. (略) 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略) 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 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略) 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略) 、 (略) 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 (略) 省财政厅、 (略) 省科学技术厅、 (略) 省长株潭“ (略) 会”试验 (略) 发布的最新 * 期《 (略) 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第 * 批)》和最新 * 期《 (略) 市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 (略) 门有关政策规定, (略) 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 * 项能享受优先待遇( (略) 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 * 项重复计算。
9.4 (略) 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 (略) 分产 (略) 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 (略) 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 、磋商文件
* .磋商文件的组成
* .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 * 章 磋商邀请
第 * 章 磋商须知
第 *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 * 章 采购需求
第 * 章 响应文件组成
* .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 .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 (略) 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 .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 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 .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 .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 (略)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 (略) 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 (略) 分。
* 、响应文件
* . * 般要求
* .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 (略) 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略) (略) 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 .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 (略) 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 .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 .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 .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 .响应文件的组成
* .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报价 * 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9)最后报价
*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 (略) 分。
* .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 .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 .报价
* .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供应商应按第 * 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 .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 (略) 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 .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 .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 (略) 分。
* .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 .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样品提供
* .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 * 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 * 致的。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 * 舍 * 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 .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致。
* .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 * 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 .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5 有下列情形之 * 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 .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 * 份,副本、电子标书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 .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 (略) 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略) 、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 .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 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的递交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响应文件正、副本应 * 起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 (略) 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略) 提交的首次 (略)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 * 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 .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 .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 (略) 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 (略) 拆封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磋商程序
* .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 * .1款或者第 * . (略) 。
* .响应文件审查
* .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 (略) 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 .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 (略) 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 .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 (略) 有成员集中与单 * 供 (略) 磋商, (略) 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 .实质性响应
* .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 (略) 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 .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 (略) 的证据。
* .无效响应
* .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 (略) 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 * 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 * .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 .澄清
* .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 (略) 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 *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 *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 * 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 .磋商
* .1本章第 * .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略) 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 (略) 通知。
* .2本章第 * .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 * 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 (略) 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 * .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 (略) 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 * 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略) 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 .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 * .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 .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 (略) 有参加最后报价 (略) (略) 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 .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 * .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 .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 * .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 .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 .响应文件评审
*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 (略) 综合评价。
*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 (略) 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 (略) 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 *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 (略) 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 . (略) 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 (略) 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 .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 (略) 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 (略) 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 .提出成交供应商
*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略) 办法》(财库〔 * 号)和《 (略)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略) 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 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略) 会资本 (略) 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 .磋商终止
* .1出现下列情形之 * 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 * . (略) 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略) 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略) 办法》(财库〔 * 号) 和《 (略) 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 (略) 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 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略) 会资本 (略) 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 .重新评审
* .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 * 致、经磋商小组 * 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 (略) 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略) 为
* .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略) 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 .3有下列情形之 * 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 (略) 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 * 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 )供应 (略) 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 (略) 为。
* 、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成交信息的公布
*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 .询问及质疑
*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 .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 (略) 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成交通知
* .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 (略) 分。
* .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 * 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 .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 * .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 .签订合同
* .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 .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 (略) 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 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略) 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 (略)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 ) (略) 合同义务的;
( * )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 、其他规定
* .1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 . 其他规定
* .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 * 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采购人(发包人):( * 方)
供应商(承包人):( *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 * 致,订立本协议书。
1、项目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内容: 。
3、工程承包范围:
4、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年 月日
竣工日期: * 年 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相关验收规范和本工程设计标准与要求的要求,验收合格。
6、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元)。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的最终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论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 (略) 情况,详 (略) 需的设备、 (略) 有人工、管理、 (略) 有费用,如供应商遗 (略) 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付款人:
付款方式:
8、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 * 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磋商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 (略) 分。
*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 (略) 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 、合同生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 、合同份数
本合同 * 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 (略) 门各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方:(公章) *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号:
? *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
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略) 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略)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 (略) 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 (略)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 (略) 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 (略) :是指用于 (略) 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 (略) 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 * 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略)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 (略) 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 (略) 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 (略) 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略)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另外保存 *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 * 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 * 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 * 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略)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略) (略) 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交通运输
1. * . (略) 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略) 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 (略)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略) 需的 (略) 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 .2场外交通
发 (略) 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略) 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 (略)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 .3场内交通
发 (略) 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 (略)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略) 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 * .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 .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 知识产权
1.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3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 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 * 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 (略) 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 (略) 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略) 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 (略) 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 (略) 的人员。
2.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 (略) 。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 (略) 必需的条件 (略) 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 (略) 需要的 (略) 的交通条件;
(3) (略) (略)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 (略) 前向承包人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略) 统 * 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略) 统 * 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略) 统 * 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略) 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
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款〔环境保护〕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 ) (略) 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略) 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
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 (略) ,且每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略)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略) 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的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略) 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 (略) 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 (略)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 (略)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略)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略)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略) 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 (略)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 (略) 和 (略) 查勘,并充 (略)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 (略) 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 * 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 * 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略) 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
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略)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 (略) 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 (略) 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略)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略) 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 (略) 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 (略) (略) 、 (略) 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 (略) (略)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略)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略) 。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 致的,
按照争议解 (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 (略) 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
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 (略) (略) 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略)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略)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 (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 (略)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 (略) (略) 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 (略) 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 (略) 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略)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 (略) 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略) ,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 (略) 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 (略) 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 .2.4项〔 (略) 或部分工程〕 (略) 。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略) 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略) 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略) (略)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 (略) 。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略)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 (略) 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 (略) 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 (略) 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 (略) 专家论证的超过 * 定规模的危险 (略) 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 (略) 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略) 在 (略) (略) 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 (略) 清除 (略)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 (略) 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 (略) 保修期内 (略) 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 (略) 分费用。因基准 (略)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 (略) 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同工期在 * 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 * 次性支付到位;
(2)合同工期在 * 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 %,剩余 * %应在工程开工满 * 年前支付到位;
(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 %,开工满 * 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 * %,开工满 * 年前 (略) 支付到位。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 (略) 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
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略)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 (略) (略)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 (略) 、施 (略) (略) 防疫和卫生的 (略) 理,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略)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略) 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 (略)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 (略) 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 (略) 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 * 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略) 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 (略)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略) 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 (略)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 (略)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略) 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 (略) (略)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 .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 (略)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略) 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略) 。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略) 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工程须使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优质的 * 线品牌材料、设备,进场前3天承包人应报送具有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环保质量等级、数量、使用时间、单价等内容的材料、设备清单给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方可采购,并由发包人确定是否直接采购或参与共同采购,且实际采购的材料、 (略) 控制价材料汇总表中注明的材料、设备标准。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
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 .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 (略) 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略)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 (略) 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 (略)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略) 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略) 分的标准之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 (略) ,承 (略)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略)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 (略)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 (略) 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 (略) 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和检验业务
9.1.1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9.1.2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 (略) 。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
9.2取样
检测的试样取样, (略) 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 (略) 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 (略) 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略) 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 (略) 。承包人对由监 (略)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略) 试验。 (略) 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略) 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 (略) 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略)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略) (略) 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 .3变更程序
* .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 .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 .3. (略)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略) ,应立即 (略)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 (略) 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 .4变更估价
* .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 (略) 理:
* .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
1. (略) 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 %(含 * %)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2. (略) 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 % (略) 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 (略)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略) 价)确定,但供应商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 (略) 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 .4.1.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
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
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 * .4.1.1的规定调整。
* .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
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 * 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 (略)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略) 方式。
第 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略) 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略) 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 (略)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 .7.1项〔 (略) 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 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 .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 .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 (略) 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 * 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价格调整
* .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 (略) 占的比例;
F;F;F……F——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 天的前 *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 (略) 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 (略) 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 (略) (略) 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略)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 (略) 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 (略) 期
间涨、跌幅超过省及 (略) (略) 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
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
(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
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
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
(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 (略) 期的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
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
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 (略) 包括的人工和燃料、 (略) 数量按第 * .1款中的第 2种方法调整。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略) 需要的费
用发生除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 *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 .2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 .2预付款
*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 (略) ,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 (略) (略) 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 * 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 .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略)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3计量
* .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 (略)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 (略) 。
* .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 (略) 支付。
* .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4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 .3.2项〔计量
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 致。
* .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 .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略) 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 .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 (略)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略) 分,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略) 分的工作。
* .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 (略) 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 (略) 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 * 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略) 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
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 (略)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 (略) 。
*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略) 分项工程验收
* .1. (略) 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 (略) 分项工程施工。
*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验收。监理人 (略) 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 (略)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 (略) 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 * 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 (略) 分。
* .2竣工验收
*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略)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 (略) 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略) 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4 (略) 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 (略) 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5移交、 (略) 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3工程试车
*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 (略)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 .3.3投料试车
(略) 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略) 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 (略) 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 .2款〔竣工验收〕 (略) 。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 (略)
* .5.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款〔缺陷责任期〕 (略) 修复。
* . (略)
* .6. (略)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 (略) 进行清理:
(1) (略) 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略) ;
(4) (略) 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略) 清
理;
(5) (略) (略) 地清 (略) 完成。 (略)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 (略) 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略) 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 .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 (略) 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竣工结算
* .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 .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 .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 (略)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4最终结清
* .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 .缺陷责任与保修
* .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 (略) 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 .2缺陷责任期
* .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单位 (略) (略)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 个月。
* .2.3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 天内核实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 * 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 .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 .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 .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 .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 .4保修
*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略) 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 (略) 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略)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略) 修复或委托第 * 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 (略) 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 (略)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违约
* .1发包人违约
*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天内仍 (略) 为的,承包人有 (略) 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 (略)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2承包人违约
* .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4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略) :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 (略) 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 (略) 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
关的转让协议。
* .3第 * 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 .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 (略) 计量支付。
* .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保险
* .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工伤保险
* .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
*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 * 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7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索赔
*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对承 (略) 理
对承 (略) 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 (略) 支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
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 .4对发 (略) 理
对发 (略) 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5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 .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争议解决
*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
* .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 * 名或 *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 名,第 *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 * 半。
* .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略) 约定。
* .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
任何 * 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 * 、 专用合同条款
1. *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略) (略) (略) 包括:
。
1.1.3.2永久占地包括:。
1.1.3.3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 (略) 图纸准备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 * 交通运输
1. * .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 。
1. * .3场内交通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 *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1. * 知识产权
1. *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 * .2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 * .4承包人在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 * 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 ) (略) 的其他义务: 。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 (略) 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
限:。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略) 的违约责任:
。
3.5分包
3.5.1分包的 * 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
的约定:。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 * 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略) 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期限:。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
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
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 .4变更估价
* .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 :《暂估价 * 览表》。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 .7.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价格调整
* .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略) 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 (略) 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
为基础超过± %时,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 (略) 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 (略) 政主管
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 %时,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2预付款
*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3计量
* .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 .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
* .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4工程进度款支付
* .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 (略) 分项工程验收
* .1.2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 .2竣工验收
*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
* .2.5移交、 (略) 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3工程试车
* .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 .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略)
* .6.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 。
* .竣工结算
* .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4最终结清
* .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
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 .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 .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4保修
*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 .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 。
* .违约
* .1发包人违约
*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的违约责
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7)其他: 。
* .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2承包人违约
* .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不可抗力
* .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
成款项的支付。
* .保险
* .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
* .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争议解决
*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 (略) (建设工程合 (略) )申请仲裁;
(2) (略) 起诉。
?第 * 章 采购需求
* 、采购项目名称: (略) 市第 * 中学 * 年校园综合维修改造项目
2、工程概况:
项目预算: *** . * 元,最高限价: *** . * 元。
本项目为 (略) 市第 * 中学 * 年校园综合维修改造项目,本次工程包含校园综合维修改造等内容。
* 、项目清单及说明
1.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2.技术规范:本项目应 (略) 最新的施工 (略) 施工。
3.请各投标人根据最新的相关文件通知及标准等编制报价文件。
* 、工期及质量要求
1.工期要求: (略) 后 * 天内完工。
2.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 、项目实施要求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 (略) 运输,包 (略) 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项目 (略) 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国家标准,且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样品送至采购人,并经采购人认可后才能投入使用;设备采购, (略) 家相关资料,经采购人许可后才能采购。
1.4 维修改造的效果图,须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中标人才能按效果图施工。
1.5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意外保险,要求施工人员遵守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因管理或施工不当等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承包人全权承担。
1.6 中标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
1.7 保护原有可用设备设施,施工完毕恢复原设施。
2.施工要求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验收要求
3.1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 (略) 业 (略) 验收。如验收不合格,采购方可拒收签收,整改后复检,如仍不合格,采购方可废除合同,损失由成交单位承担。
4.质量保证
4.1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4.2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4.3质量保修: (略) 分 * 年, (略) 分及设备质保 * 年; (略) 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双倍扣除。
* 、项目特别说明
1.实施时间及地点
1.1实施时间: (略) 后 * 天内完工。
1.2实施地点: (略) 市第 * 中学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支付方式: (略) 市第 * 中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并办理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 * %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支付结算评审金额 * %的工程款,预留5%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质保金本金。
2.3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预决 (略) 审核的为准。投标人应根据项 (略) 情况,详 (略) 需的设备、 (略) 有人工、管理、 (略) 有费用,如投标 (略) 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工程变更
3.1 采用暂定价形 (略) 门审定。
3.2 当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时,由采购人、 (略) 初审, (略) 门审定后 (略) 门备案。
4.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在6个月审核认可,未办理完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应在 * 天内提交完整齐备的工程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装整成册交采购人 * 套存档, (略) 有归档资料的真实性。
5.争议的解决
(略) 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略) 建 (略) 仲裁。
6.本项目不组织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 (略) ,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响 (略) 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 * 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略) 分:
* 、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 、保证金
附件5: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7:联合体协议(格式)
* 、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8: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9:主要人员简历表
* 、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 、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 * :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报价 * 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 * -1:报价 * 览表
附件 * -2:报价书
*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 、最后报价
* 、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代理编号: ) (略) 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 (略) 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 、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 * 份和副本 * 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 (略) 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 * 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 、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 、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略) 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我方在此声明:
( * )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 * 人。
( * )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 (略) 服务。
( * )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 * 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 年内;成立不足 * 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 (略) 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 (略) 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 (略) 罚;
(2)受到 * 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 * 至 *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略) 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后附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的社保证明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采购人(发包人): ( * 方)
供应商(承包人): ( * 方)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 * 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 (略) 或指派第 * 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 (略) (略) 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 * 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4: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 、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2、根据供应商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上的账户信息,以转账或电汇方式退还至供应商的原缴纳账户。
附件5: 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系参加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现申请按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退返保证金人民币 (大写)¥(小写),保证金请退还到以下原缴纳账户:
户名:
账号:
(略) :
(略) 地址: 省市
如果提供的账户信息有误或因账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 * 切后果均 (略) 负责。
供应商(盖单位章):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年 月日
说明:《保证金退还申请书》需单独递交,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可在办理保证金交割手续时提交,也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补交,未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的供应商,将影响其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 *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 (略) 及账号 | |||||||||
税务发证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 * 章第 * .1款或第 * 章要求提供。 |
附件6-1: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提供完整的 * 年度或 * 年度经 (略) 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略) 出具的资信证明。
2、依法 (略) 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2) (略) 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 (略) 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 * 个月( * 年4月至 * 年6月连续 * 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提供第 * 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2: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 * 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略) 罚,受到 * 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 * 至 *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略) 政处罚,或 (略) 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 日
附件7
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项目名称)项目(采购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 、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 * 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 (略) 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 、本协议书 * 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 * 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 * 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 (略) 、 (略) 、国家 (略) 、 (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略) 联企业[ * 号)和《 (略) 工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略) 办法>的通知》(财库[ * 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8:
施工组织设计
供应商应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时间, (略) 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它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略) 增加):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资源配备计划
* 、合理化建议
?附件9: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性 别 | |||||
职务 | 职 称 | |||||
(略) 、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 * 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月日
? * 、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月日
? * 、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 * :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 *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略) 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 (略) 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 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 * 年度数据,无上 * 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 (略)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 〕 *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报价 * 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 * -1: 报价 * 览表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采购代理编号 | |||
品目代码 | |||
工程总报价 | 大写:元人民币整 小写:元人民币整 | ||
工期(日历天) | |||
质量等级 | |||
保修承诺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按工程量清单报分项 |
造价员:(盖执业专用章)
说明:“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B * 拆除工程;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附件 * -2:
( * )报价文件
* 、供应商应按湘建价[ * ] * 号,湘建价建〔 * 〕 * 号,长住建发[ * 号文件编制报价文件规定编制报价文件,并按其规定内容提供。包括:
(1)B.3:投标总价封面
(2)C.3:投标总价扉页
(3)附录C:工程计价总说明
(4)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 * 般计税法)
(5)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 * 般计税法)
(6)E.1: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 * 般计税法)
(7)E.3: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此部分内容可以只在电子版响应文件中提供)
(8)E.4: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此部分内容可以只在电子版响应文件中提供)
(9)E.5: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 * 般计税法)(此部分内容可以只在电子版响应文件中提供)
( * )E.7: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 * )F.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 般计税法)
( * )F.3:暂列金额明细表
( * )F.4: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 * )F.5: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 * )F.6:计日工表
( * )F.7: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 * )J.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
( * )J.2: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 、报价说明:
1、报价依据及说明:
1.1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磋商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
(3)关于印发 *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湘建价〔 * 〕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发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 * 号);关于印发 *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文);《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文);长 (略) (略) 关于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 * 号);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调 (略) 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文等法律、 (略) 。(4)企业定额, (略)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5)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略) 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 * )其他的相关资料;
1.2 报价文件中的每 * 项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 * 个报价。
1.3 除磋商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 (略) 分以外,报价由供应商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1.4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 (略) 需直接费、各项费用和利润、销项税额和附加税费,以及 * 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5 总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采购工程并修补 (略) 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 (略) 有 (略) (略) 费用。
1.6 人工工资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新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7 材料价格按最新刊的《 (略) 建设造价》颁布的材 (略) 调查价,预算价格缺项 (略) 平均价,但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
★2、下列要求若有 * 条不符合,则报价无效, (略) 理。
(1)报价文件 (略) 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供应商名称 * 致;供应商委托他人编制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编制并在响应文件 (略) 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 * 致。
(2) (略) (或采购)项目中,只得接受 * 个供应商的委托编制报价文件。
(3)报价文件应符合第 * 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最后报价应低于(含等于)本项目载明的采购项目预算( (略) 控制价)。
(5)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附加税额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按照国家和省级、行 (略) 门规定的费率和税率标准计算。
(6)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 (略) 人公布的金额报价。
? *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 、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 * 章磋商须知第 * 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 * 提供。
2、最后报价格式应按本章“ * 、报价 * 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格式和内容提供,包括“( * )报价 * 览表”、“( * )报价文件”,并同时提供纸质文件。
(略) 准备,最后报价时提交,不得装入投标文件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