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YZCG-DLT*
二、项目名称
(略) 民政局2024年春节期间看望救助困难群众物资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
三、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郑州易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9层202号
授权代表人:李肖燕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河南鑫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 (略) 金水区北三环52号1号楼1314、1315号
联系人:宋女士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略) 民政局
地址: (略) 钧台路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74—*
相关供应商: (略) (略) (以下简称成交候选人)
地址: (略) 颍川办钧悦时代广场B座19楼001室
联系人: 董世伦
联系电话:*
四、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谈判小组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供货商具有相应送货能力”为由,判定投诉人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
投诉事项2:成交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均为小型企业且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但事实上,牛奶产品的制造商 (略) 乳品四厂为大型企业北京 (略) 的分支机构。成交候选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不实,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成交候选人编制的分项报价表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产品明细做分项报价,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4:成交候选人提供的苹果产品品牌为红富士,制造商为北京 (略) ,而成交候选人没有使用该制造商的商号,且此制造商没有注册红富士商标。成交候选人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此项目成交结果及公告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依法处理该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经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现认定: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成交候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