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逐步推进震东集中安置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由政府补贴向业主自付费方式转换。我局制定了《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2022-2024年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实施方案》,并经第11次常务会(扩大)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2022-2024年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实施方案
隆安县住房 (略)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
2022-2024年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十 (略)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 (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 (略) )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全区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安置[2019] (略) )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补贴对象:享受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已迁入震东集中安置区之中的和鑫佳园小区、昌泰茗城小区和东森悦府小区,且完成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易地扶贫搬迁户。
第二条 补贴内容:物业服务管理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条 补贴期限: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
第四条 补贴方式: 2022年3月1日起,政府补贴进入第4年,根据桂发改安置[2019] (略) 文件精神,搬迁群众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补贴,搬迁入住后3年内可全额补贴, (略) 分补贴,原则上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向进驻和鑫佳园小区、昌泰茗城小区、东森悦 (略) 代付本应由补贴对象支付的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费75%的补贴费用,划拨并代管本应由补贴对象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75%的补贴费用。在此期间,补贴对象承担25%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用。补贴期满后,由补贴对象自行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拨付方式:隆安县住房 (略) (以下简“ (略) ”)具体负责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的年度预算编制和申请核拨、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的审核发放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等各项工作。
(略)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 (略) 划拨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资金和实际发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拨付:进驻和鑫佳园小区、昌泰茗城小区、东森悦府小区提供物 (略) ,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根据补贴对象的房屋交付情况, (略) 填报当季度的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明细表(明细表包括户主姓名、住房面积、补贴金额等内容)。
(略) 负责审核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材料,并根据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展东集中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性服务考评标准,结合季度考评分数,核定应付金额。
(略) 负责将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明细表在小区公示不低于5天。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付: (略)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具体实施及列支申请, (略) 负责方案审核、监督实施及资金划拨, (略) 负责资金核拨。
第六条 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内容及标准:
(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按隆安县发展改革 (略) 的批复文件,实行政府指导价0.65元/㎡·月的标准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构成: (略)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 (略) 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 ;
(二)电梯运行费实行市场成本调查指导价,暂定为0.25元/㎡·月(电梯运行费是指为保证电梯安全有序运行使用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电费、保险费、小额维修费、发电燃油等费用)。
第七条 隆安县易地扶贫搬迁震东集中安置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划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0.1元/㎡·月收取,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不纳入企业的收入和利润。 (略) 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大维修、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或者应当由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八条 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 (略) 将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略) 申请核拨当年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并做好支付工作。
(二) (略) (略) 核拨当年申请的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三) (略) 做好物业服务管理费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贴支付台账备案。
第九条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