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报 (略) 化 (略) 环评工程师闫亚丽(资格证书编号**)主持编制的《 (略) *酸*酯、盐酸*脒、氰基*酯、酸*醇、酸*醇及*腈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投资30200万元,在新乡经济开发区心连心化工产业园 (略) 现有厂区内建设,生产规模为:*腈13000t/a、高纯*腈3000t/a、盐酸*脒3000t/a、氰基*酯3000t/a、*酸*酯10000t/a、酸*醇10000t/a、酸*醇10000t/a。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①不含氯有机废气采用两级低温冷凝预处理后,依托现有工程RTO焚烧+两级碱喷淋治理设施,治理后非*烷总烃、氨、硫化氢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同时非*烷总烃、*醇和*酮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3,同时满足《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②酸性有机废气采用三级降膜吸收+低温冷凝+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后氯化氢、非*烷总烃、TVOC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同时*醇和非*烷总烃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③含氨及含氯化氢有机废气采用低温冷凝+水洗+碱洗+活性炭吸附工艺,治理后氨气、氯化氢、TVOC、非*烷总烃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非*烷总烃和*醇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④含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治理,治理后颗粒物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同时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⑤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同时满足《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2、废水:项目*腈脱水塔废水、膜过滤废水经三效蒸发预处理,三效蒸发污冷凝水与开停车检修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化验室废水、职工生活污水进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全厂总排口外排废水水质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756-2012)及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3、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音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5、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现有工程提升改造措施。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4.224t/a、氨氮0.1373t/a,颗粒物0.4135t/a、二氧化硫0.0271t/a、氮氧化物2.2579t/a、VOCs2.019t/a。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如果今 (略) 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