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或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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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北路476号
邮政编码:*
序号 | 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有效期 |
1 | (略) (重新申请) | *85H001P | 2024年9月20日至2029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