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监撤决字〔2024〕13号
当事人: (略) (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521NYP7G
住所(住址):惠州大 (略) 上田村江屋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达新
2024年7月31日,蒋 (略) 反映其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 (略) 申 (略) (略) 将蒋凤兰设为监事的登记事项。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 (略) (略) 于2018年7月23日获准设立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白达新,公司在2018年7月1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系蒋凤兰失效的身份证件,登记事项中的监事职务不是蒋凤兰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有调查终结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10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白达新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略) 监撤告字〔2024〕9号),公告已满30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 (略) 场主体登记。”、《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 (略) 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8年7月 (略) (略) 设立登记时将蒋凤兰登记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