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单 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今世缘南厂区新制曲中心项目 | 涟水县经开区食品产业园情缘路南侧、淮高路东侧 | 江苏今 (略) | 建成年产优质大曲4万吨、中高温曲4万吨生产线。 | 南京源 (略)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的雨、污排口均依托南厂区在建项目。本项目废水主要有设备清洗水、洗麦生产循环排水和生活污水。设备清洗水、洗麦生产循环排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至南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预处理“旋转过滤器+气浮”+生化处理“厌氧+除磷+组合生化”+深度处理“混凝沉淀+气浮”)处理后大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涟水县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七支大沟尾水廊道,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公兴河,最终汇入南六塘河。 2、本项目窑泥工作塔、卸料棚生产过程中卸车废气、清理废气经各自配套的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24米高排气筒(DA033)排放;去石废气、暂存废气、输送废气、粉碎废气经经各自配套的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24米高排气筒(DA034)排放;曲粉成型车间西侧区上产过程中磨粉废气、输送废气、配料废气经各自配套的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24米高排气筒(DA035)排放;曲胚成型车间东侧区域生产过程中磨粉废气、输送废气经各自配套的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24米高排气筒(DA036)排放;曲块粉碎车间生成过程中粉碎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4米高排气筒(DA037)排放;曲块粉碎车间输送废气、筛分废气、筛分废气、装车废气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24米高排气筒(DA038)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未被捕集的废气及曲坯发酵废气(*醇、二氧化碳)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醇(执行“非*烷总烃”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标准)、*醇(执行“非*烷总烃”标准)执行表3排放限值。 3、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卸料机、空压机、磨粉机、给料机、提升机、拌送器、粉碎机、破碎机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厂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厂区合理布局,采用减振基座,增强建筑隔声以及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控制噪声。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废物有原料除杂杂质、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生活垃圾。原料除杂杂质、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为废润滑油,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所有固废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