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越溪乡山头应村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项目(重)澄清修改公告
补充通知发至:各潜在竞包人:
兹通过(01)号补充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宁海县越溪乡山头应村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项目(重)》发包公告作出补充、修改。本文件所作出补充、修改作为发包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原发包公告中:
十、其他
1、在承包期内养殖塘的养殖临时设施,水、电路、河道清淤等均由承包者负责( (略) 、养殖塘小闸门、塘岸加固等,承包期满无偿归还*方所有,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2、*方同意由*方或养殖管理部门在养殖用房外张贴或养殖塘边竖立养殖信息公示牌,公示*方姓名、照片(肖像)、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养殖塘面积、编号及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3、对原养殖户的棚屋,中标 (略) 理。
4、中标人中标后须自行使用,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
5、发包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发通知,不作解释,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6、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大型企业项目征用土地,*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终止合同,土地征用费归*方所有,在承包期内青苗费补偿款归*方所有,承包外青苗费补偿归*方所有。
7、未经*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现状,不得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后果自负。
8、投标时需缴纳标书资料费为100元/塘,售后不退。
9、本公告解释权归宁海县越溪乡山头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现修改为:
十、其他
1、在承包期内养殖塘的养殖临时设施,水、电路、河道清淤等均由承包者负责( (略) 、养殖塘小闸门、塘岸加固等,承包期满无偿归还*方所有,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2、*方同意由*方或养殖管理部门在养殖用房外张贴或养殖塘边竖立养殖信息公示牌,公示*方姓名、照片(肖像)、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养殖塘面积、编号及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3、对原养殖户的棚屋,中标 (略) 理。
4、中标人中标后须自行使用,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
5、发包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发通知,不作解释,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6、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大型企业项目征用土地,*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终止合同,土地征用费归*方所有,在承包期内青苗费补偿款归*方所有,承包外青苗费补偿归*方所有。
7、未经*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现状,不得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后果自负。
8、承包期内只能养殖水产,不得擅自改变养殖塘的用途,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养殖塘现状,严禁大塘改小塘破坏养殖塘再的基础设施(包括水泥塘坝、进出水闸门、养殖管理房)等后果自负
9、投标时需缴纳标书资料费为100元/塘,售后不退。
10、本公告解释权归宁海县越溪乡山头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
(略) 作同样修改。
发包人:宁海县越溪乡山头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机构:宁波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