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定于2024年9月26日上午10时整至上午11时整(延时除外) (略) (CAN)公开拍卖以下标的:位于 (略) 杨梅镇杨梅工业园一宗工业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权面积:*.83平方米,建筑面积1494.48平方米,权利性质:出让/自建房,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工业(详情请见鹏信资估报字[2024]第YGZ134号评估报告),标的起拍价(不含增值税):2032.*元(设有保留价),保证金:*元。
标的物按现状和现有手续拍卖,意向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前须将拍卖保证金*元于2024年9月20日下午17时30分前(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划入广 (略) 账户(开户行:中国 (略) 广 (略) 支行,账号:**,户名:广 (略) ,汇款人名称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汇款备注:“拍卖保证金”),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1、《竞买申请书》;2、意向竞买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4、单位公章(办理登记时必须带备);5、拍卖保证金汇款凭证;6、《竞买承诺书》7、本期《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须知)》第六条重要提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公开转让信息公告》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必须采用A4纸打印/复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带备原件,办理竞买资格审核手续时核查原件。
由拍卖人按照拍卖委托人设定的拍卖条件提出对意向竞买人资格的初步审核意见,在征求拍卖委托人最终审核的意见后,确认意向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并根据拍卖委托人最终的审核结果告知意向竞买人,竞买人的竞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拍卖委托人对竞买人资格的要求,如因竞买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委托人要求或约定,不符合条件而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未通过竞买资格审核的意向竞买人的保证金将由拍卖人主拍(广 (略) )按规定于意向竞买人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后25个工作日 (略) 退回。
未竞得标的且无任何违法违规的竞买人的拍卖保证金将由*方主拍(广 (略) )按规定于拍卖结束后25个工作日 (略) 退回。
与本拍卖标的物有关的竞买人资格及要求等事项,请竞买人于拍卖前务必详细阅读本期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须知)》。
标的展示时间:2024年8月26、27日。
标的展示地点:位于 (略) 杨梅镇杨梅工业园内。
咨询电话:广 (略) 188-1986-0088
(略) (略) 0668-*
重要提示: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及构筑物 公开转让信息公告 一、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增值税率为9%,交易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根据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开具发票(最终增值税金额以税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转让方可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受让方不得对开具的发票有异议。 (二) (略) 自然资源局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地块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动工期限的要求,具体规定请意向受让方自 (略) 自然资源局。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其成为受让 (略) 自然资源局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并确认承担相关风险,不得就此向转让方或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索赔或其他主张。 (三) (略) 自然资源局向转让方出具的文件,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地块已被认定动、竣工违约及闲置土地,具体的动、竣工违约金总额及闲置处罚请意向方自 (略) 自然资源局,具体违约金额及处罚 (略) 自然资源局的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四)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地块位于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当地有关规定,进入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地块的产业项目需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发展政策、化州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及相应园区的产业定位要求。受让方须与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纳入《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接受履约监管。 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并确认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以及办理权属变更相关手续,并确认承担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的相关风险,不得就此向转让方或交易服务机构提出索赔或其他主张。 (五)受让方需自 (略) 当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权属的权证变更规定,并确认自身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以实际现状为准, (略) 鹏信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估报字[2024]第YGZ134号)为限。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后,视作受让方对标的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 (七)标的资产主要概况:
(八)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建筑物内外的设备、办公用具等其他资产不属于本次转让的范围。 (九)其他披露事 (略) 鹏信资产评估土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鹏信资估报字[2024]第YGZ134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交易服务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受让方资格及要求 (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含贷款意向书);由不同银行(或同一银行不同账号)开具多张资信证明的,其相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开具资信证明的额度均不得低于公告要求;开具资信证明的时点应在标的资产公开转让公告之后至交易结束之前有效。 (二)意向受让方须使用合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转让活动,并提交所缴纳的保证金及预付款不属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意向受让方本次转让交易资格,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 (略) 行政区域内有严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闲置土地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及与其有参股、控股、投资关系的法人、个人及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本次转让活动;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在社会保险、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专利)、统计等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有关人员,以及广 (略) 公布的失信主体,均不得参加本次转让活动。 (四)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以下书面文件或承诺函,作为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的必需附件材料: 1.意向受让方 (略) 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对接洽谈达成投资意向, (略) 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 2.意向受让方提交标的资产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对标的资产的现状现况、潜在风险进行自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转让信息公告及自行尽职调查进行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意向受让方提交标的资产返租给转让方的承诺函,同意在转让方收齐全部交易价款后,将标的资产所涉厂房、仓库返租给转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相关《租赁合同》,租赁面积按厂房、仓库的实际面积计算( (略) 及仓库、加工车间的过道),每平方米的租金不高于人民币6元/月,水电费用由转让方自付,暂定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租赁期限由转让方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上述返租事项,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行使该权利,受让方应予以配合;转让方应在收齐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认返租事项,如转让方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不返租的,将另行书面告知受让方,不构成违约。 (五) (略) 自然资源局的复函要求: 1. (略) 产业要求,在转让公告中须设置产业投资约束性条件,受让方在竞得标的资产后,受让方须与化州产业转移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纳入《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接受履约监管。 2.用地准入条件:本宗地可准入产业为中医药产业项目,投入产出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元/年。 3.开工时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 具体规定请意向受让方自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自然资源局的最终要求、决定为准。 (六)受让方需自 (略) 当地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权属的权证变更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受让方应知悉交易服务机构所发布的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并承诺按照“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三条”缴纳标的资产涉及的动、竣工违约金,以及接受土地闲置处罚,具体违约金额及处罚 (略) 自然资源局的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八)受让方须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九)交易双方在接到交易服务机构的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如不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即视为受让方违约并放弃受让资格,交易保证金将按照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交易规则按不予退还处置,若转让方对标的资产作重新转让的,原违约的受让方无再次参加交易的资格。 (十)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十一)税费及费用的承担: 1.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资产交易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2.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的50%。 3.如有资产转让中涉及的其他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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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