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包括小区建筑外立面更新维护、屋顶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4、按照原外立面的形状、色彩、材质等对建筑物进行粉饰、修缮等工程。
5、 (略) (略) ,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建筑面积、建筑檐高、建筑层数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除外。
6、自有用地范围内增设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公共健身器材、露天球场等建(构)筑物。
7、 (略) 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长度200米以下的管线工程。
8、各类管线原位换管工程(包括管内套管、原井室维修改造、设备更换)及应急抢险工程。
9、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整修工程。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涉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一)配套设施类
1、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 (略) 和桥梁、园林小品、照明设施、变电箱、开闭箱、化粪池、垃圾收集站等,以及原出入口处增设的无建筑面积大门。
2、由于消防、人防、电力等专业部门需要,增设的出地面风井、水箱间、消防水池、外挂钢梯、变配电设施、通讯设施、微型消防站、加压泵站(含一体化泵站)、污水源热泵、换热站、燃气调压设施、污水处理池、雨水调蓄池、内部管线等配套设施。
3、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二)设备安装类
4、符合专项规划的已批加油加气站、增设满足安全、消防的储气罐、储油罐、加油机、排气口等设施设备,以及调整油罐、气罐的位置、数量、容积、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储气设施设备改建、扩建工程。
工业仓储项目、市政项目在其用地范围内,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增设无新增建筑面积的储罐(池)、堆场或储罐增减容、改变储存类型等设备设施改造项目。
5、自有工业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内的技改类项目。
6、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图书馆、报刊亭、餐饮亭、献血亭、移动公厕、充电桩及配套电力设施、公共信息发布牌、体育锻炼器材、小型儿童游乐设施等可移动公益设施。
7、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地面停车场、道闸系统,简易升降类、升降橫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充电桩以及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小于2.2米的防雨雪设施,高度小于2.2米的非机动车(含电瓶车)停车棚及其充换电设备。
8、风景区、公园、广场设置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
(三)更新改造类
9、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的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历史建筑除外。
10、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用途的门窗局部改造工程,历史建筑除外。
11、不改变产权登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公共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
(四)市政设施类
12、公安 (略) 管理的岗亭、监控设备、信号设备、交通管理设施等及用于上述设施配套的变电箱、开关柜、环网柜、线路等。
13、城管、卫生、应急等政府部门设 (略) 安全、综合执法、医疗卫生、便民疏导等公益性、普惠性简易临时用房和设施。
14、路灯、路标、路牌、路边小品、公交站台、灯光、垃圾箱、旗杆等设施及用于上述设施配套的变电箱、环网柜、开关柜等。
15、江河湖沟堤岸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
16、既有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在不改变原地类的情况下建设配电、照明设施、取水塔、 (略) 、闸室交通桥、引水设施、取水口、排水口、合页坝、取水构筑物、放水隧洞及配套闸室、闸室启闭机房等小型配套设施。
17、 (略) 规划红线变更 (略) (略) (略) 改造、交叉口渠化、增加调头区、二次过街、人行道提升改造、绿化带改造、增设公交港湾、非机动车道设置等。
18、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19、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发射设施(包括杆塔、机箱、变电箱、信号箱)等。
20、 (略) 、公厕、用水、用电、用气、供热及污水处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