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2.55%股权 | 项目编号 | G*B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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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18 | |
所在地区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殷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 联系电话:010-*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 (略) 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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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及*4幢10-12层) | ||
法定代表人 | 叶才 | 成立日期 | 2003-12-30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63D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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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61.22 | |||
深圳华侨城 (略) | 15 | |||
云南 (略) | 10 | |||
国新盛德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7.65 |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 (略) | 3.27 | |||
北京城建 (略) | 2.86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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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2 | *.95 | *.2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 | *.21 | *.3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9 | *.65 | *.3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受让方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2.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则 (略) 章程,相关文件见北交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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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新盛德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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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 (略) 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慧园6号楼8-89)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胡瑾 | 成立日期 | 2017-10-10 | |
注册资本(万元) | *.*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M5U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6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5T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3-2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 (略) 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2.55%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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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到账时间为准)。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略) 章程等规定及内容进行后续操作。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我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③我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④我方知悉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我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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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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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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