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来《关于恳请核准江门台山110千伏端芬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核准如下:
一、同意江门台山110千伏端芬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项目立项(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11-*-60-01-*)
二、项目单位 (略) (略) (略) 。
三、项目 (略) (略) (略) 自行组织建设,请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机构、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组织管理。
四、项目建设地点: (略) 端芬镇。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一)变电工程:本期建设端芬站1台*千伏安主变、10千伏出线11回、2组4兆乏电容器组。 110千伏电气主接线由 (略) 改造为 (略) 器分段接线,新建#2母线设备间隔。(二)配套建设相应的通信设备、光缆及二次系统工程。
六、项目总投资1646.09 万元,其中建安费683.*元,设计费40.*元,监理费42.*元,设备费688.*元,其他费用192.*元。项目资金来源:自筹解决。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广 (略) 关于 (略) 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4〕151号)》、《端芬变电站不动产权证(粤(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 (略) (略) 关于江门台山110千伏端芬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的规划审查意见。
八、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端芬变电站不动产权证(粤(2024) (略) 不动产权第*号)、 (略) (略) 关于江门台山110千伏端芬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的规划审查意见执行。
九、工程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技术指标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政策和消防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十一、请按照核准的内容和建设规模组织项目实施,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规模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 (略) 发 (略) 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实施前需按国家新开工项目 (略)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 (略) 发 (略) 申请办理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