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建字〔2023〕7号
关于《本钢板材一冷轧改造工程1#热镀锌机组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略) 冷轧总厂:
你公司报送的《本钢板材一冷轧改造工程1#热镀锌机组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平山区本钢工源厂区现有一冷轧厂区内,项目总投资为8700万元,环保投资503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8%。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原有项目于2003年3月25日取得了原国家环保总局《本溪钢铁(集团) (略) 本钢冷轧薄板厂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3〕106号)。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1#热镀锌车间改造焊机、光整机、拉矫机、退火炉、脱脂段及烘干、热镀锌锌锅、气刀、静电涂油机、钝化设备及钝化烘干炉、钝化工段增加风冷装置,同时增加1#卷取机,改造2#卷取机等机组设施及电气设施、配套环保设施等,本项目建成后本钢板材一冷轧1#热镀锌机组改造后生产规模由现有25万吨/年增加至30万吨/年。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对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围挡,物料堆存处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应当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定期洒水抑尘,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要维修保养,使机械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对各种机动车辆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噪声达标检查,禁止夜间运输的方式降噪处理,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外运;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碱洗工序产生碱雾废气经碱洗槽封闭负压集气系统+碱雾吸收塔处理后,由经1根20m排气筒(DA017)排放,碱雾排放应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相关限值要求;退火炉燃用净化后焦炉煤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由1根32m排气筒(DA01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相关限值要求;钝 (略) 煤气加压站净化后焦炉煤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由1根20m排气筒(DA012)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相关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光整废水排至一冷轧废水站含平、光整液处理系统(调节+气浮)处理后排至一冷轧废水站含碱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排至一冷轧废水站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至一冷轧废水站含碱废水处理系统,碱洗线废水、碱雾喷淋废水、水淬冷却废水排至一冷轧废水站含碱废水处理系统,经含碱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管网,最终排至本钢板材能源总厂污水处理厂,含碱废水处理系统排水应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含铬废水排入一冷轧废水站含铬废水处理系统(调节+两级还原+两级中和+絮凝沉淀+过滤)处理后,排至含酸废水处理系统出水池, (略) 冶金渣工序,不外排,含铬废水车间排放口设置自动监控设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隔声和减振措施,处理后厂区东侧、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西侧、北侧厂界噪声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边角料、不 (略) 回收炼钢或外售处理,产生的锌渣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油桶(铁质)由板材公司回收炼钢,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泥和废滤芯经暂存在一冷轧改造工程现有1座400m2危废贮存库房以及现有涂镀作业区危废库房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废水站、废水收集地坑、碱液罐及地下管道等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生产车间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厂区道路、办公区、变电站等采取简单防渗,在建设地点分别布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库房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运营期采用三级防控措施,利用围堰、地沟、地坑作为一级水污染防控措施,一冷轧废水站调节池作为二级防控措施,废水站内事故池(720m3)作为三级防控措施;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并开展隐患排查。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