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 (略)
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 |
建设单位 | 湖南恒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25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10月23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湖南恒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湖南恒 (略) 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湖南恒 (略) 拟投资10000 (略)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A单元01街坊13-1地块新建高分子环保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33643m2(约50.4亩),总建筑面积29786.74m2,分为一期、二期建设,拟形成一期年产PP板材1500t/a、PP管材、型材、焊条等1000t/a、PP缠绕桶1200t/a、PP非标件制作1000t/a的生产规模,二期年产PET卷材1500t/a、PET塑料瓶、杯子300t/a、玉米淀粉餐盒1500t/a、吸塑包装盒800t/a的生产规模。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入厂内污水管网。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 一期项目:一号生产车间配料工序颗粒状物料采取负压吸料方式进行投料,混料在密闭条件下进行;非标件雕刻工序的粉尘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边角废料及不合格产品的破碎工序,破碎设备密闭,车间定期清扫;一号生产车间西侧的PP板材+缠绕桶+非标件焊接工序车间密闭,在每台挤出成型机上方、各焊接点位上方均设置集气罩(三侧围挡式,共21套)对废气进行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一号生产车间东侧的PP管材、型材挤出、注塑成型等生产工序,在每台挤出成型机、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三侧围挡式,共17套)对废气进行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二期项目:二号生产车间配料工序颗粒状物料采取负压吸料方式进行投料,混料在密闭条件下进行;边角废料及不合格产品的破碎工序,破碎设备密闭,车间定期清扫;二号生产车间西侧的PET卷材和玉米淀粉餐盒等生产工序车间密闭,在每台挤出成型机上方设置集气罩(三侧围挡式,共7套)对废气进行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二号生产车间东侧的吸塑包装盒、PET塑料瓶、杯子注塑成型等生产工序车间密闭,在每台挤出成型机上方设置集气罩(三侧围挡式,共11套)对废气进行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4#)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设置规范的专用排烟管道。 非*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表9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要求。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手套等)须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边角废料和不合格品、回收粉尘、原辅材料废包装袋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t/a、氨氮0.01t/a、VOCS1.05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