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东风路一段97号 |
标的名称 | 石棉县东风路一段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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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A3DC* | 出租底价 | 4.37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度租金挂牌底价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3-27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4-10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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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简介 | 一、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一)本次出租标的属国有资产,位于石 (略) 一段97-115号门面,共计10间,本次租赁标的面积共计399.76㎡。 (二)租赁标的现状:空置、清水,具体现状以现场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仅作商业经营使用(无烟道,不可经营重油污餐饮行业),且经营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石棉县城区规划要求。 (四)租期及租金标准:租期5年。租赁期内,前三年各年度租金按成交价交纳,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租金按照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上浮6%的标准交纳。 (五)租金交纳方式:实行先交钱,后租赁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度交纳,*方在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租金。第一年度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以后每年度租金应在上一年度期满前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至 (略) 指定银行账户(户名: (略)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棉县支行,帐号*2159)。 (六)租赁成交后,租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 (七)租金不含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八)意向承租方在报名之前须前往标的现场进行查看,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以及标的移交。 二、风险提示: (一)本公告内容中对租赁标的物相关面积等数据的描述只作参考,意向承租人应认真阅读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考察,充分了解标的现状,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意向承租方参与报名则视为其对租赁标的物资产状况、面积、租赁用途限制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竞租成功租赁标的物后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三)按照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待出租方确认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出租方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标的交由承租方使用。 (四)意向承租方如需安装产业相关设施设备,需自行承担安装所需费用,出租方不予承担; (五)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任意一处剪力墙、承重墙,且消防手续需自行办理。 (六)上述资产租金均不包含物业费、停车费、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涉及相关费用,承租方须自行承担,物业费收费标 (略) 自行协商并另行缴纳。出租方不予承担。 | |||||||||||||||||||||||||||||||||||||||||||||||||||||||||||||||||||||||||||||
标的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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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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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4.37 万元 | ||||||||||||||||||||||||||||||||||||||||||||||||||||||||||||||||||||||||||||
价格说明 | 首年度租金挂牌底价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后首年租金的30%收取(如计算不为整数,按四舍五入自动收至百位的整数),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一次性向出租方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 处置方式: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且承租方无违约责任情况下于1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首年度租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以后每年度租金应在上一年度期满前20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时缴纳给出租方。 二、付款期限:承租方须在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确认首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标的。 三、交易所收到承租方首年度租金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向出租方划转交易价款。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一、对租赁标的装修改造要求: (一)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并报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工程完工,需经建设、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承租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标的,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同时,意向承租方实施租赁标的装修改造工程的一切费用和安全工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实施装修改造工程施工需具有健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预案;做好扬尘处理和消防措施;周边如涉及居民小区和学校,应合理安排工序,严禁中午和夜间进行建筑作业,白天也应该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期固体废物应该及时处理。 (三)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改造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租赁标的经营管理要求: (一)在经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负责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等所有相关工作,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相关手续和证照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期间发生的所有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三)承租方在经营期间,须对租赁标的及其设备设施进行不间断的维护维修与更新,确保其始终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方租赁期间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能搬迁、不可拆除及撤离的部分,承租方不得毁损,需同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一道无条件、无偿、完好地交还出租方,且出租方不对承租方作任何补偿,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对能够搬迁、能够拆除及能够撤离的部分,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撤离,否则视为放弃,其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二)承租方须按约定时限交清租金。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拥有所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承租方不得改变承租资产的用途;不得将承租的资产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使用;不得将承租的资产变卖,设置抵押、担保或变相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利用承租的资产从事非法活动。 (四)承租方须服从并遵守出租方对出租资产的管理规定。 (五)承租方须做好所承租资产的环境卫生、消防、食品卫生等各项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在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须结清房屋租金及一切相关费用,办结相关手续 (七)承租方除了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还需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八)意向承租方可自行组织现场勘察,现场勘察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与第三方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 (略) 管理、风貌改造等针对租赁资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政策调整、城市规划,政府需要等原因需收回或拆除部分租赁标的,出租方可解除涉及该部分收回或拆除租赁标的的《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自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之日后,按规定时间范围内无条件如数完好移交标的给出租方。出租方则按将该部分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和无息退还承租方多预交的租金,承租方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调整,且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违约和赔偿责任。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租赁标的物以实物现状移交为准,租赁期间标的维修维护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租赁标的及其相关设施损坏的维修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的资产实际面积、现状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面积及其他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三、标的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除由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负责承担外,其余所有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四、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认真阅读并知晓《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竞租成功后,在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支付首年度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出租方确认首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到账后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标的。合同期满后,意向承租方按要求完成租赁标的物的移交,且不存在违约情况的条件下,出租方在标的物移交完成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五、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的主体建筑结构。承租方对所租标的任何施工行为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依法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完成后,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承租方还须交全套装修改造资料给出租方作为备案存档。 六、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改造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管和督查。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建议,承租方须遵照执行。 七、装修改造工程完工,须经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开展经营活动。若承租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同时,承租方实施租赁标的装修改造工程的一切费用和安全工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标的,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因政府规划调整、修改,需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标的,出租方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方,届时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搬出并退回标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对承租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十、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标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十一、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安全目标责任书》。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2.2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4-10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 (略) 雅安分所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5510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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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苗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5-*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