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安徽江 (略) 年产5000吨间*基苯*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 (略) 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吨/年*基苯*酸系列及其衍生物N,N-二*基间*基苯*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10月19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淮环行[2018]41号),项目一期已建成,二期取消未建。本改扩建项目将原有邻*基苯*酸3000吨和对*基苯*酸1000吨的产能,改建为间*基苯*酸5000吨的产能。建设主要内容为:一是将*吨/年*基苯*酸系列及其衍生物N,N-二*基间*基苯*酰胺项目一期的年产1000吨的对*基苯*酸装置一套和年产3000吨的邻*基苯*酸装置一套,改建为分别年产2500吨的间*基苯*酸装置生产线两套(共5000吨);二是在原来的可燃罐区一做部分改造(100m3*醇储罐放间二*苯,邻、对二*苯的100m3的储罐放间二*苯);三是完善相关的公辅工程,增加一个备用焚烧炉及一个备用导热油炉等。该项目总投资*人民币,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15%。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间*基苯*酸生产线工艺废气中的二*苯、非*烷总烃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现有焚烧炉处理,新增一台备用焚烧炉;颗粒物依托现有重力+旋风+脉冲布袋除尘+三级碱喷淋处理;危废库有机废气依托现有碱喷淋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处理;导热油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以上废气处理后高空排放。
危废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3标准;非*烷总烃、二*苯、颗粒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6标准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二级标准;导热油炉废气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项目实施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烟粉尘2.208 t/a、SO2 1.1t/a、NOX 25.156 t/a、VOCs 4.702 t/a。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设备和地面清洗水、真空泵废水等。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废水经蒸发析盐+非均相芬顿+紫外芬顿+UASB+好氧+MBR”处理达到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原料包装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精馏蒸馏残渣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精馏蒸馏残渣暂存后送焚烧炉焚烧或委托资质单位处理,其它危废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危废库、废水收集管线、事故池等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土壤监测有关要求,设置3个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和2个土壤跟踪监测点,定期监测,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 (略) 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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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