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略) 及有关人员:
(略) 第三 (略) 于2024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上海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8日指定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为上海 (略)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 (略) 第三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第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第三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第三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3月11日14: (略) 络会议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准时参加。
特此公告!
上海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