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自行验收情况公示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现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在“ (略) 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项上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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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起始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
公示材料如有疑问, (略) (略) (略) 分局信息科。
咨询电话:0317-(略)。
地 ???址: (略) (略)
以下是项目验收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