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区各有关物业服务人: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隆林各族自治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 隆林各族自治县
发展和改革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0日
抄送: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 |
隆林各族自治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
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方案
为加强我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城区范围内规划为普通住宅小区性质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含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费)、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参照执行。易地搬迁安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另行制定,其前期停车服务收费参照执行。
其他类型物业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 (略) 场调节价。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 (略) 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 (略) 场调节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质价相符、信息对称的原则协商决定,也可参照本方案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同商定。
二、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
前期物业服务等级 | 基准价 | 最低限价(下浮10%) | 最高限价 (上浮10%) |
一级 | 1.00 | 0.90 | 1.10 |
二级 | 0.80 | 0.72 | 0.88 |
三级 | 0.65 | 0.59 | 0.72 |
四级 | 0.50 | 0.45 | 0.55 |
五级 | 0.40 | 0.36 | 0.44 |
1.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分一至五等级,具体按《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的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2.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分为一至五等级,分别与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一至五级相对应,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不超过10%;表中的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含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即水电公摊费)。
3.普通住宅小区范围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二)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标准
单位:元/个·月
收费项目 | 基准价 | 最低限价 (下浮10%) | 最高限价 (上浮10%) |
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 23 | 20 | 25 |
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库)仅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数量计收。
(三)车位(库)租赁费标准
收费项目(汽车车位) | 最高限价 (元/个·月) | 最高限价 (元/辆·次) | 备注 | |
车位(库)租赁费 | 室内(一类) | 257 | 住宅小区:2小时内免费,一天不高于14元;商住小区:1小时内免费,一天不高于14元。 | |
室内(二类) | 200 |
1.以上为人防车位等投资者投资建设由投资人使用的车位(库)等。室内(地下停车)类别划分:同时符合停车场地面为地坪漆面(或同等质地及以上)、监控、智能IC卡控制条件的为一类;其余为二类。产权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由产权人和业主约定租赁事宜。
2.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库)仅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数量计收。
(四)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
(一)汽车 | |||||
室内 | 停放时间(小时) | 2 | 8时-20时(含) | 20时-次日8时(含) | |
最高限价(元/辆·次) | 免 | 5.00 | 7.00 | ||
月票最高限价(元/辆·月) | 100.00 | ||||
露天 | 停放时间(小时) | 2 | 8时-20时(含) | 20时-次日8时(含) | |
最高限价(元/辆·次) | 免 | 3.00 | 4.00 | ||
月票最高限价(元/辆·月) | 50.00 | ||||
备注 | 车辆停放一次的时间在 24小时内(含 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车辆停放服务费,跨时段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两个时段累加收费。 | ||||
(二)正三轮摩托车、正三轮电动车 | |||||
室内 | 露天 | 月票最高限价 | |||
正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 | 2.00元/辆·次 | 1.00元/辆·次 | 30.00元/辆·次 | ||
(三)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自行车免费 |
1.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室内车位(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约定除外。露天地面业主共有车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除外。
2.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免费;汽车停放2小时内(含)不收费。
3.给予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对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在普通住宅小区(含室内和露天)停车位停放的,连续停放时间2小时内(含)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
三、执行时间
本方案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三年,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发文之前已签订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有政府指导价文件依据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需要调整前期物业费标准的,根据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核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按照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本方案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调整。发文前已签订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无政府指导价文件依据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核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按照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执行本方案收费标准。
四、其他事项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自治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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