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的《环保型中压气体绝缘开关柜、箱式变电站及配电装置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11月4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01.(略)元(环保投资(略)元), (略) 米东 (略) (略) 377号(中心地理位置:东经87°46′00.396″,北纬43°59′31.685″)租赁新疆正 (略) 标准厂房及现有办 (略) 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环保型中压气体绝缘开关柜、箱式变电站、密集型母线槽、金属配件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密闭式喷塑房1间,密闭式喷漆房1间,危废暂存库1间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环保型中压气体绝缘开关柜、金属制品工艺流程:下料、冲孔、弯曲成型、焊接、打磨、喷塑、固化、组装检验;箱式变电站工艺流程:下料、冲孔、弯曲成型、焊接、打磨、喷塑固化/喷漆、装配打标、配线、检验充气;母线槽工艺流程:导电体/外壳校平校直、切割、冲压成型、装配、检验包装。项目建成后年产8040台环保型中压气体绝缘开关柜、203台箱式变电站、400套密集型母线槽、600吨金属配件加工。项目冬季采暖采用电采暖,固化工序使用电烤箱。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要求。
(三)项目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粉尘经“两级滤芯” (略) 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固化、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苯、(略)苯、二(略)苯、非(略)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的相关标准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打磨粉尘经自带侧吸式滤 (略) 理,焊接烟气经移动式烟尘 (略) 理,项目所用的水性漆、油漆、稀释剂、塑粉等产生VOCs的原辅材料均储存于密闭包装桶放置在车间内,项目漆料调配过程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确保废气中的苯、(略)苯、二(略)苯、非(略)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 (略) (略) ,最终排入下 (略) (略) 理。
(六)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 (略) 置场 (略) 置。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滤料、废漆桶、废机油、漆渣、废液压油及不合格电子元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 (略) 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沉降粉尘、边角料、废焊条、废滤芯和废包装袋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垃圾清运部 (略) 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 (略) 防渗措施,危废暂存库按照重 (略) 要求防渗。
(八)经核算,项目颗粒物排放量为0.0064吨/年,VOCs排放量为0.3245吨/年,颗粒物从2021 (略) (略)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非(略)烷总烃 (略) 炼油厂 (略) 储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环保型中压气体绝缘开关柜、箱式变电站及配电装置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经济技 (略) ( (略) )分局〔以下简称“ (略) ( (略) )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 (略) ( (略) )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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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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