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洁源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H
法定代表人:蒋xx
企业地址: (略) 通渭县东川工业园区经三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月7日,生态环境部黄河流 (略) 生态 (略) 专题调研散渡河流域水质情况过程中,发现你公司超标排污、污水直排、管理粗放等问题。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进行立案,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8日-202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按照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技术规范确定的频次和要求,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无效的行为,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和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故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行为,属于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2.2023年1月6日-4月17日期间,因你公司排口在线监测设备未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标液核查异常情况也未进行标记或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导致排口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法保障,经审核,排口在线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判定企业超标的依据,故在此次超标认定时不使用在线监测数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的回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最 (略) 定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甘定监测字〔2023〕2号、3号)认定,你公司4月7日、8日排水总磷、总氮超标,7日总磷检测浓度为3.40mg/L,超标5.8倍,总氮浓度为32.8mg/L,超标1.2倍;8日总磷浓度为4.89mg/L,超标8.8倍,总氮浓度为51.2mg/L,超标2.4倍。 (略) 2023年1月5日前超标排污行为已处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次超标违法行为不再调查2023年1月5日前超标排污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书证:
(一)2023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二)2023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COD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3,氨氮5(8)mg/m3,总磷0.5mg/m3,总氮15mg/m3。
(三)20 (略) 提供的《污染源环境监测统计报表》(月报表)和2023年 (略) 污染源监控中心提供的《污水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1月4日至4月17日日数据)1份,证明:你公司直传 (略) 污染源监控中心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经系统加权处理后日均数据的超标情况。
(四)2023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4月1日至8日《污染源环境监测统计报表》(日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4月8日1时排口在线监测总磷总氮小时数据较之前监测数据呈倍数突然增大。
(五) 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9日, (略) 定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别出具的2023年4月7日、8日《监测报告》(甘定监测字〔2023〕2号、3号)1份,证明:你公司4月7日、8日排水超标,7日总磷检测浓度为3.40mg/L,超标5.8倍,总氮检测浓度为32.8mg/L,超标1.2倍;8日总磷检测浓度为4.89mg/L,超标8.8倍,总氮检测浓度为51.2mg/L,超标2.4倍。
(六)2023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的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巡检记录、校准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 (略) 总氮设备故障,1月19日COD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校准,2月21日、3月1日总磷总氮设备进行了校准。 (略) 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甘肃华亿 (略) )未严格按照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规范对排口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
(七)2023年4月 (略) 定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甘定监测字〔2023〕4号)1份,证明:你公司在4月17日的比对监测中,COD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结果合格,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氨氮、总氮比对结果不合格,总磷在线监测因实际水样浓度超量程,未做评价。
(八) (略) 生态环境局通渭分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环通罚字〔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 (略) 1月4日前的超标排污行为进行了处罚。
(九)执法人员从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的《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的回复》1份,证明:环境监测执法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证据。
(十)执法人员从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1份,证明:你公司排口在线监测设备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频次进行运行维护。
(十一)执法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 (略) 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 (略) 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已纳入20 (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现场笔录:
(十二)2023年4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超标排污情况,以及通渭县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 (略) 定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次取样监测、1次比对监测的现场情况。
(十三)2023年4月8日, (略) 主管单位人员蒲xx,现场工作人员陈x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4月9日制作的现场工作人员何xx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4月8日、2023年4月9日、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2日制作的现场工作人员魏xx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和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情况,以及4月8日凌晨的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情况。
(十四)2023年4月9日,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甘肃华亿 (略) )寇xx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排水超标期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情况,以及4月8日凌晨污水处理厂厂长蒋xx进入排口在线监测站房的经过。
视听资料:
(十五)执法 (略) 4月8日0时至1时在线监测站房外摄像视频数据1份,证明:蒋xx2023年4月8日凌晨进入污水处理厂排口在线监测站房的经过。
(十六)执法人 (略) 生态环境调查中心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动态管控系统视频数据1份,证明:蒋xx2023年4月8日凌晨两次进入污水处理厂排口在线监测站房的经过,以及操作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备的情况。
(十七)2023年4月8日,2023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检查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以及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溢流排放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23年6月19日, (略) 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责改字〔2023〕2号、定环罚告字〔2023〕2号、定环听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1.对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情节选取: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状况:功能未达要求;运行状态:故障未按时报备/比对偏差小于或等于50%大于20%。修正基准选取: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经裁量,对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71000元)。
2.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情节选取: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超标因子:2个;持续时间:不足5天;废水类别: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废水;日排放量(水):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后果选取:环境违法次数:2次。修正基准选取: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经裁量,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合并处罚款***万*仟元整(¥*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 (略) 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 (略) 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州 (略) 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