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LN2024DF(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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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年第2341号)营口水田10标段3-1中队(1504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营口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144.(略)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0 |
挂牌日期 | 2024-12-20 |
交易方式 | 拍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承租(承包)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 (略) 站(http://**)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发包)标的中进行报名;网络竞价相关要求, (略) 络竞价须知; (2)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承包)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承包)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承包)方在大连产 (略) 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承包)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承包)方在本项目出租(发包)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租金(承包费)、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承包)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承包)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承包)方可参与所有标的的竞价。每个意向承租(承包)方可根据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数额,竞得相应数量的标的((略)元只可竞得1个标的,(略)元最多可竞得2个标的,以此类推,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数量每增加(略)元,最多可竞得的标的数量增加1个),达到成交数量后,则不能再继续参与竞价。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承包)方承担,一次性支付,详见《网络竞价须知》。 4、本项目租赁(承包)期内发生政府及主管部门收取相关税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承租(承包)方承担。 5、意向承租(承包)方在提交承租(承包)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发包)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发包)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发包)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承包)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发包)标的情况或出租(发包)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承包)申请、退还出租(发包)标的或拒付租金(承包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发包)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承包)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发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并在租赁(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租金(承包费)、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其他租赁(承包)相关事项双方按照租赁(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保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告约定内容的前提下,全面履行该租赁(承包)合同条款及内容。 (4)同意在出租(发包)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交接。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发包)方与承租(承包)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同意与出租(发包)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租金(承包费)划转至出租(发包)方指定结算账户。 (6)同意并承诺不利用承租(承包)资产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监狱权益、声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意并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田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承诺严禁发生违法使用农田耕地的行为,同时承诺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7)同意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出租(发包)方提出的对租赁(承包)资产的限制性要求,并按照登记类型使用。承诺对于有特殊用途的租赁(承包)资产,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8)同意在租赁(承包)期间不得将租赁(承包)区域进行转包至第三方,一经发现,出租(发包)方有权收回其承租(承包)权,重新进行发包。 (9)同意在租赁(承包)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出租(发包)方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出租(发包)方的全面监督管理,租赁(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责任均由承租(承包)方承担。 (10)同意接受本项目所披 (略) 络竞价须知、租赁(承包)合同样板全部内容,并保证全面执行。 (11) (略) 上报名登记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公告及公告附件的全部内容及出租(发包)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若未按照本公告及公告附件要求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意向承租(承包)方自行承担。 (12)承诺所提交的承租(承包)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出租(发包)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发包),大连产权交易所对出租(发包)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承包)方充分了解出租(发包)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承包)方在办理承租(承包)登记前对出租(发包)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承包)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发包)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承包)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发包)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承包)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发包)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承包)合同、拒付租金(承包费)、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承包)或退还出租(发包)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发包)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发包)标的重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