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3]14号
大名县 (略) 投资12000万元建设年产8000吨供排水管材管件项目,位于大名县经济开发区府南路东段北侧,项目租用河北圣 (略) 现有厂房进行建设,该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大政国用(2014)第066号);项目已在我局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3〕94号);河北大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本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配料投料、混合进料、粉碎、磨粉工序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 (略) 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塑料制品行业B级标准要求。挤出、注塑、激光打码、造粒工序上方分别安装集气罩,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非*烷总烃、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 (略) 十一个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塑料制品行业B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还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以上排气筒均不得低于15m。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管网进入大名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要求。项目废包装袋、除尘灰收集后外售;边角料、不合格品粉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应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3、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NOx :0t/a、COD:0.173t/a、氨氮:011t/a。
4、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须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环境 (略) 生态环境局大名县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