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梁环审〔2024〕18号
河南省 (略) :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 (略) 编制的关于《年产 40 套燃烧机、10 套气化炉、20 套碳化炉、50 套分布式移动能源站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该项目位于 (略) (略) (略) 59号,总投资(略)元。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73G2L5U)关于《年产 40 套燃烧机、10 套气化炉、20 套碳化炉、50 套分布式移动能源站项目》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申请收悉。该项目审批 (略) 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后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