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粤B771EU车辆证载权利人为中银 (略) 深 (略) 证券营业部,成交后与中银 (略) 深圳分公司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完成产权过户等事宜,不存在权属争议。 2.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3. 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4.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5.标的资产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不含车牌),表格内所载明的公里数若与实际公里数不符,则以实际公里数为准。转让方及联交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 6.与标的资产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车资格、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原因等),或因标的资产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转让标的资产过户手续不能完成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委托联交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7.标的资产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8.标的资产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对于标的资产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标的资产在变更登记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 (略) 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10.受让标的资产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1.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9440 3501 0001 2703 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12.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4.受让方自获得联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15.受让方应在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受让方需要将车辆迁出落户至外地的,则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迁出提档手续。 16.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7.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