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D*
项目编码
2024-MTG/04-0005
挂牌金额
*
挂牌日期
2024-05-22
截止日期
2024-06-04
基本信息
项目编码: | 2024-MTG/04-0005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艾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龙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梁家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达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体6套农产品加工设备出租 |
所属地区: | (略) / 门头沟区 / 清水镇 / 艾峪村 | ||
标的-1 | |||
名称: | 时产1500公斤小麦石磨机组设备 | 单位: | 套 |
型号: | CL-2T、RL-2T-2等(详情见权属证明材料) | 数量: | 1 |
品牌: | 荷泽 (略) | 备注: | 时产1500公斤小麦石磨机组设备1套/时产1500kg大米机组1套/时产800公斤面条机组1套/时产1500公斤杂粮机组设备1套/干调包装机组设备1套/检测室设备1套 |
标的-2 | |||
名称: | 时产1500kg大米机组 | 单位: | 套 |
型号: | 1.1kw、4kw等(详情见权属证明材料) | 数量: | 1 |
品牌: | 荷泽 (略) | 备注: | |
标的-3 | |||
名称: | 时产800公斤面条机组 | 单位: | 套 |
型号: | 压棍138mm*3.12、120mm*3/102mm*1等(详情见权属证明材料) | 数量: | 1 |
品牌: | 荷泽 (略) | 备注: | |
标的-4 | |||
名称: | 时产1500公斤杂粮机组设备 | 单位: | 套 |
型号: | ZL-ZF-02、ZL-TP-01等(详情见权属证明材料) | 数量: | 1 |
品牌: | 荷泽 (略) | 备注: | |
标的-5 | |||
名称: | 干调包装机组设备 | 单位: | 套 |
型号: | WB-20、FM-001等(详情见权属证明材料) | 数量: | 1 |
品牌: | 荷泽 (略) | 备注: | |
标的-6 | |||
名称: | 检测室设备 | 单位: | 套 |
型号: | KB-2、LS1等(详情见权属证明材料) | 数量: | 1 |
品牌: | 荷泽 (略) | 备注: |
权属信息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拟出让信息
拟出让方式: | 其它 | 出让方式描述 | 出租 |
评估情况
挂牌及公告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 (略) ): | 2024-05-22 |
截止日期( (略) ): | 2024-06-04 | 挂牌总金额(元): | *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 (略) 站 http://** |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无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挂牌期满,一个以上受让方交易方式
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其他说明: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元): | *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交易条件
公告价格(元):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期前10年艾峪、龙王、梁家铺、上达么每年每村收取租金*元,后5年艾峪、龙王、梁家铺、上达么每年每村收取租金*元,租期为15年(2024年至2039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合同价款场外结算。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意向受让方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意向受让方需为注册地在门头沟区清水镇地域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范围需包含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 (略) 销售等。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元。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本设备的租赁由意向受让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及安全生产工作。意向受让方承担设备租赁间全部费用,及生产相关所需手续办理工作。 2. 所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对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承租标的资产全部为出让方各成员享有的资产。意向受让方不得对设备进行转租及抵押。意向受让方如在合作期之内无故退出运营,意向受让方应返还全部设备并赔偿出让方的全部设备购置费用及预期收益等一切损失,还应当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意向受让方退出之日至设备款全部支付给出让方之日的利息,并承担出让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法、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3.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该项目所涉及的设备,自行了解项目标的的相关法律 (略) 相关政策,充分评估本项目存在的全部风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意向受让方递交项目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如因项目自身情况等原因导致意向受让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后果。 4. 出让方不定期对所出租设备进行检查,若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进行使用,出让方将解除合同收回设备。 5. 标的现状出租,出让方不再进行任何投入,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并办理使用所需的相关手续,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各类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负担。 6. 意向受让方如在合作期之内无故退出运营,意向受让方应返还全部设备并赔偿出让方的全部设备购置费用及预期收益等一切损失,还应当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自意向受让方退出之日至设备款全部支付给出让方之日的利息,并承担出让方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法、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7. 该项目标的资产用途为农产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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