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编制规范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我局抽选了2023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已审批的34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略) 本级告知承诺制项目2个、 (略) 9个、余江区10个、高新区13个)开展技术复核,并对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了预告知和陈诉申辩材料的核实。现将核实后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根据专家复核意见、申诉内容再校核,发现4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4家编制单位及6名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记入其诚信档案。具体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应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并将整改情况于3月29日反馈至政务服务科。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受理审核和质量审查,加强对辖区内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略) 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