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平面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权招商(变更挂牌) | ||||||
项目编号:GP-C-ZL-*(15) | 信息披露期限: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1日 | |||||
标的情况简介:本项目采取整体招商模式,以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全线29个车站(不包括物业空间)和44列列车内的常规、非常规平面广告媒体资源的整体经营权作为标的物进行挂牌招商,由中标单位与贵阳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 (略) 签订经营合同,利用上述广告媒体资源开展广告经营业务获取收益,并按照中标金额向业主缴纳经营权费和履约保证金。标的物范围、现状及清单详见《附件1》。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限制条款 (一)经营单位在本项目内所有经营行为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规定及经营合同约定范围。 (二)经营单位应在正式经营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在业主所在地,为经营管理本项目而组建项 (略) (略) ,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公司)。 (三)在经营期内,除非业主、经营单位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约定或经营单位预先取得业主书面批准,经营单位不得将本项目的广告媒体资源使用权授予除项目管理部(公司)之外的第三方经营或无故终止使用权,也不得将相关权益进行分解、转让、转包、分包、赠予、抵押、质押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将本项目广告资源经营权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四)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经营单位不得以本项目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担保、抵押等融资活动。 (五)经营单位在实施本项目时须优先考虑轨道交通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及高水平运营。业主保留因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终止、调整或删减部分己移交经营单位经营的广告资源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向业主提出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其他特别约定 (一)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和修复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及高水平运营进行任何行为或事情,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业主不承担因上述行为给经营单位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二)经营单位承担平面广告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并确保牢固安全。维护管理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营单位需确保平面广告媒体资源到期后设施设备移交及返还给业主时完好无损且能正常运转。 (四)经营单位在开展平面广告业务时,须严格遵守业主制定的广告审批和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并无条件接受业主的监督、监管和检查。广告上下画和维护要遵守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施工检修规则,施工负责人员要有相关资质或培训。 (五)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须根据业主要求按本合同项下各类各站平面广告媒体资源总量30%的比例发布业主所需的非商业广告。 经营单位无偿承担在常规平面广告媒体资源总量30%比例内发布的业主所需的非商业广告的设计、制作、上下画及人工等成本开支;经营单位每个自然年度无偿承担在非常规平面广告媒体上发布的2个主题车站区域和2列主题列车布置(仅含首次上画,不包含后续维护更换),包括设计、制作、上下画及人工等成本开支。 因重大活动导致政府对于业主所需非商业广告的发布要求超过本项目经营范围内平面广告媒体资源总量30%的比例,以政府的规定或要求为准,经营单位须无条件接受,由此产生的广告发布费用及制作成本经双方协商后, (略) 场价的原则购买使用。如指定的位置已出售,经营单位须收回该位置发布业主所需的非商业广告,自行解决与广告客户的广告发布事宜,业主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或赔偿。 | |||||
对经营单位资质的要求 | 经营单位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报名资质及提交资料: (一)意向经营单位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且公司成立年限截止2023年1月1日在3年以上。(执行标准: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略) 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3周年的,须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向经 (略) 须具有大规模广告媒体的项目招商和经营管理经验,经营状况良好,截止2023年1月1日前,须具备广告类媒体三年以上运营经验,能够向业主方按时缴纳经营费用(执行标准:提供意向经 (略) 与业主签订的广告媒体经营合同,并出具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经营费用的业主证明)。 (三)意向经营单位在近3年中(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经营收入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执行标准:提供通过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提供相应的广告经营项目合同、与广告投放人签订的广告合同以及广告业务的营业收入发票证明)。 (四)意向经营单位须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被国家、省、市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五)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投资及政府的一切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执行标准:意向经营单位出具承诺书)。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安全生产 | 经营单位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
用途限制 | 经营单位在经营期内负责贵阳轨道交通2号线平面广告媒体资源的经营,包括对广告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获取收入,并在经营期结束后,将广告媒体资源向业主进行返还和移交。 | 本次招商不组织现场踏勘,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业主在招商过程中有权对意向经营单位的实力、信誉及竞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经营单位在竞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标、中标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 | 3年 | (一)经营期内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经营单位(即本次中标单位)在经营期内负责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平面广告媒体资源的经营,包括对平面广告媒体的推广及营销、运营、管理、维护、发布广告获取收入,并在经营期结束后,将平面广告媒体资源向业主进行返还和移交。 (二)经营准备期 经营准备期自合同签订日起共计90天,如90天经营准备期届满后,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未实现开通初期运营,则经营准备期自动延续至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初期运营前一日,经营准备期内免收经营权费,但因经营单位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经营单位自行承担。 (三)经营期限 本次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平面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权项目招商的经营期限为3年,自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开通初期运营之日开始计算经营期,至3年期满为止。 | |||
挂牌价 | 3244.4469万元(含增值税)(3年) | 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平面广告媒体资源3年经营权费的招商底价(挂牌价)为:3244.4469万元(含增值税) | ||||
经营权费支付方式 | 按季支付 | 每年度经营权费分4次收取,每季度收取一次,第一年度第一季度经营权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第一年度第一季度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收取第一年度第二季度的经营权费,后续各年度各季度的经营权费收取时间以此类推。经营权费支付比例详见《附件2:广告经营权费按照本项目招商成交金额执行,各年度经营权费金额支付比例表》《附件3:经营权费调整情况说明》。 (一)用电计量方式 自贵阳轨道3号线开通初期运营之日至《经营合同》的合同有效期结束,经营单位用电按月度计量,当月用电量按照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专门为平面广告项目安装的电表读数计取。 电费计价方式 1.经营单位当月应缴纳电费 经营单位当月应缴纳电费须按照经营单位当月为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发布的非商业广告占比进行相应扣减后据实结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经营单位当月缴纳电费=经营单位当月用电量*当月平均电价*(1-灯箱非商业广告占比-LED及投影动态展示墙非商业广告占比) 2.非商业广告占比 指经营单位当月在广告经营中为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发布的灯箱、LED及投影动态展示墙类型的非商业广告资源占灯箱、LED及投影动态展示墙广告资源总量的比例,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3. 当月平均电价 当月平均电价=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当月向供电部门缴费总额/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当月总用电量,按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提供的相关缴费单据确定。 4. 电费结算方式 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于每月最后一日开展用电计量结算工作。贵阳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在次月收到供电部门出具的用电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完成用电电费结算,并向经营单位出具缴费通知单及发票。 | ||||
履约保证金 | 为保障业主相关权益,经营单位须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经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拟定为经营权费总额的5%,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 在经营单位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业主在经营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500万元(人民币)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注:业主在招商过程中将对意向经营单位的实力、信誉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名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则不予退还。)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单位,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业主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单位,并按挂牌底价签订合同。 | 1、经营单位须在招商完成后及时与业主签订合同,因经营单位原因导致成交后30日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的,业主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其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经营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合同文本详见《附件4》。2、交易所对招商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参照资产租赁代理服务标准执行。3、本次招商不组织现场踏勘。4、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后,按照贵州阳 (略) 的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公开征集只产生1家意向经营单位,由贵州阳 (略) 组织双方按挂牌底价直接签订合同;征集产生2家或2家以上意向经营单位的,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5、本次不接受联合体竞价。6、业主在招商过程中有权对意向经营单位的实力、信誉及竞标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意向经营单位在竞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标、经营资格,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单位 | 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业主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业主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单位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意向经营单位接触或协商标的招商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 (略) 开户行:贵阳农村 (略) 账号:** | |||||
附注:意向经营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 (略) 交易保证金缴退有关须知执行 招商项目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