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 主体 | 实施 主体 | 备注 |
1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 (略) 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略) (略) | (略) (略) | |
2 | 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略) (略) | (略) (略) | |
3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 行政 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 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 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略) (略) | (略) (略) | |
4 | 扣押与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 强制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 (略)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略) (略) | (略) (略) | |
5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 (略) (略) | (略) (略) | |
6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撞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 (略) (略) | (略) (略)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略)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依照职责分工,根据监督管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但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 (略)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略) (略) | (略) (略) | |
8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 (略) 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略) 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略) 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 (略) 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 (略) 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 (略) 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略)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 (略) 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略) (略) | (略) (略) | |
9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略) 运行情况的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 (略) 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 (略) 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 (略) 建设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 (略) 建设的; (二)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 (略) 运行的。 | (略) (略) | (略) (略) | |
10 | 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 (略) 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 (略) (略) | (略) (略) | |
11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12 |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 (略) 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 (略) 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煤炭建设项 (略) 罚由应急厅负责 | (略) (略) | |
13 | 对场所运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略) 罚 ( (略) 场 (略) 、 (略) 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是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略) (略) | |
14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略) 罚并追究相应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 (略) (略) | (略) (略) | |
15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略) 罚: 第四项 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略) (略) | (略) (略) | |
16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略) 罚: 第六项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略) (略) | (略) (略) | |
17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18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 (略) 罚,拒不改正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 (略) 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额按 (略) 罚。 | (略) (略) | (略) (略) | |
20 | 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或者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 (略) (略) | (略) (略) | |
2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条例》 第四十条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 (略) 罚。 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煤矿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1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粉尘涉爆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1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略) 罚并追究相应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 (略) (略) | (略) (略)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生产违法行 (略) 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略) 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等资金,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略) 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略) 分,对个人经营的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安全事 (略) 罚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 (略) 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略) 罚或 (略) 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 (略) 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 (略) 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 (略) 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六十八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略) 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27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略) 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略) (略) | (略) (略) | |
28 |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略) 罚: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 (略) (略) | (略) (略) | |
29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294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295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略) (略) | (略) (略) | |
296 |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略) (略) | (略) (略) | |
297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 (略) 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 (略) 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298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单处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299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300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01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02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04 |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05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06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07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08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09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 (略) 、 (略) 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 (略) 、 (略) 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 (略) 、 (略) 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略) 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未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对单位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证书的颁 (略)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其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等;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略) 2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14 | 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略) 罚 | (略) 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略) 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15 |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罚款;对煤矿主要 (略) (略)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16 |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罚款;对煤矿主要 (略) (略)元罚款: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17 | 对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罚款;对煤矿主要 (略) (略)元罚款: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18 | 对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罚款;对煤矿主要 (略) (略)元罚款: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19 | 对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20 | 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或者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或者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1 | 对具备煤矿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或者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 (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者 (略) 、工(库)房 (略) 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 (略) 罚 | (略) 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 (略) 、工(库)房 (略) 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或者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略) 罚 | (略) 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5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略) 罚 | (略) 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6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略) 、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 (略) 和机械设备电源,或者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 (略) 、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 (略) 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7 |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或者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时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或者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或者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或者企业内部 (略) 、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或者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 (略) (略) ,或者存在其他事故隐患 (略) 罚 | (略) 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库)房超过核定人员、药量或者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的; (二)仓库内堆码、分类分级储存等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三)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的; (四)在中转库、中转间内,超量、超时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过期及废弃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险废弃物的; (六)企业内部 (略) 、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车辆、工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 (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 (略) (略) 的; (八)其他事故隐患。 | (略) (略) | (略) (略) | |
328 | 对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略)元罚款;对煤矿主要 (略) (略)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29 |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 (略) (略)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 (略) 理,对煤矿主要 (略) (略)元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30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略) (略) | (略) (略) | |
331 | 对未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 (略) 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略) (略) | (略) (略) | |
332 |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合同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33 |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34 |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35 | 对未在开展现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36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37 |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38 |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39 |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40 |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41 |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42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略) 罚 | (略) 罚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 (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43 | 对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344 | 对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风险评估或者针对安全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的;未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风险评估或者针对安全风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未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45 | 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储存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 (略) 5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3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作业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三条 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47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略) 罚 | (略) 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48 | 对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略)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略)元的,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前款规 (略) 罚。 | (略) (略) | (略) (略) | |
349 | 对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稳定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顿,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 (五)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六)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持露天煤矿边坡 稳定的; (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 (略) (略) | (略) (略) | |
350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 (略) 罚 | (略) 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51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略) (略) | (略) (略) | |
352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撞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 (略) 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 (略) 、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 (略) 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 (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
353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略) 罚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略)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 (略)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略) (略)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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