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机构联系人:王洋洋 联系电话:010-*;*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等6项机器设备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规格型号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计量单位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数量 | 6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结论中不含增值税。且我们没有考虑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交易税费等转让费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更没有考虑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资产数量等发生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现存放在中船澄西(泰州) (略) 厂区内,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2.《资产转让清单》所列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踏勘后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 3.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其他信息详见上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船澄西(泰州)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新港 (略) 88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2)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事项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次转让产权标的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资产转让清单》与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该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见附件),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受让方应自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元清运保证金。转让方收到清运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在产权标的存放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产权标的移交,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转、受让双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即完成产权标的移交工作。自产权标的移交完成之日起,产权标的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应自产权标的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清运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竞买人,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支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各方服务机构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已对产权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受产权标的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资产转让清单》与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2)本方已阅读并认可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中所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资产转让清单》等文件的内容,无任何异议。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示文本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指定结算账户。 (3)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同意自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元清运保证金。转让方收到清运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本方在产权标的存放现场与转让方进行产权标的移交,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转让方与本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即完成产权标的移交工作。自产权标的移交完成之日起,产权标的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本方自行承担。 (5)同意自产权标的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清运工作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届时剩余的清运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本方。 9.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经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工作日内,按照成交金额的0.5%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1.*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新港 (略) 888号 |
联系人 | 王洋洋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资产转让清单(6项机器设备).pdf | ||||
2 | 现场踏勘确认书(6项机器设备).pdf | ||||
3 | 产权交易合同(6项机器设备).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