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海峰水产食品加工场:
《合浦县海峰水产食品加工场水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206- *** -04-05- *** ),租用广西合浦县党江镇船 (略)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2664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生产车间、冷库、办公区、环保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项 (略) (略) 理鲜虾, (略) 理鲜虾1400吨,年产冻虾仁700吨。
项目场地原为广西合浦县党江镇船 (略) ,现已停产,设备已拆除。本项目 (略) 房改造成生产车间,2栋砖瓦房改造为厨房及休息室, (略) 房拟拆除建设冰库。项目生产车间已建成并投产。
项目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 万元。项目 (略) 、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1年12月取得合浦县 (略) 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严格同步落实现有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时限完成整改。施工期废气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 -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施工废水及初期雨 (略) (略) 区抑尘洒水,不外排;后期雨水经 (略) 理后进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合浦县 (略) (略) 水质进水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合浦县 (略) (略) (略) 理。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11)标准。施工期的建筑垃圾能回收的回收利用,不能利用 (略) 门 (略) 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 (略) (略) 置。
(二) (略) 理站采用密闭设计,周围设置绿化带,喷洒除臭剂,减少恶臭污染物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 (略) 理站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 (略) 界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食堂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净化装置净化后引至房顶排放,外排油烟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 -2001)表2小型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 (略) 理规模为20m3/ (略) 理站,采用“过滤+调节+厌氧+缺氧+好氧+二沉”工艺。生产 (略) (略) 理后与经隔油 (略) 理的生活污水通过一个污水排放口排入市政管网。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合浦县 (略) (略) 水质进水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合浦县 (略) (略) (略) 理。 (略) 区污水管网及沉淀池维护,防止废水“跑冒滴漏”,严禁废水直接排入南流江等地表水体。项目场地须硬底化,配套设施应做好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四)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 (略) 房隔音、加装减震、消声装置等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略) 界噪声须符合《 (略)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 -2008)2类标准。
(五)项目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 -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产生的下脚料(虾头、虾壳、虾线)每日清运并外售 (略) ;废包装、职工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 (略) (略) 理;污泥委托专 (略) 理。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理,防止废弃物产生恶臭气体污染周边环境。
(六)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 (略)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 (略)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 (略) 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送达北海 (略) 和北海市综 (略) ,并按规 (略) 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