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96U*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6U* | 实施主体编码 | *96U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地点 | (略) 海城区北海大道1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规划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监督电话 | 0779—* | 咨询电话 | 0779—*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略) 区内的建设项目, (略) 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讨论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正)第三十一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略) 、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款: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临时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图纸后,对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不影响城乡的交通、市容、安全,不干扰周边环境的,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2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受理条件 |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3.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参考示范文本2.材料要求:参考示范文本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业务经办人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现场照片,查验位置、地形地貌与图纸示否一致,以及各类管线走向和位置。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
窗口名称 | 并联审批一站式规划窗口57、58 号 | 窗口电话 | (0779)- * |
四办 | 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
交通指引 | 17路6:30-21:00 2元 银滩 - 银滩三号路口 - 上海路口 - 银滩新区 - 金海岸大道路口 - 银滩大道路口 - 广东路杭州路口 - 公务员社区 - 和兴居委会 - 和塘新城 - 北海九中 - 火车站 - (略) 花园 - 人才大厦 - 逢时花园 - 海城区交警大队 - 交通局 -图书馆(可到政务服务中心)- 大润发 - 靖海路口 - 四川路口 - 邮政局 - 北部湾广场11路6:40-18:20 1.5元 贵州开发区 - 龙珠小区 - 碧雅苑 - 白屋新村 - (略) 场 - 西南大道路口 - 碧桂华庭 - 重庆路口 - 盛泰·晴海居 - 环保局 - 真龙大酒店 - 贵州路口 - 富贵路口 - 四川路口 - 靖海路口 - 大润发 -图书馆(可到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局 - 广东路口 - (略) 场 - (略) - (略) 场 - 上海路口 - 质监局 - 湖北路口 - 公安局 - 机场边检站 - 南珠汽车站13路6:20-22:00 1.5元 (略) 场 - 化肥厂 - 十六小 - 嘉逸花园 - 昆明路口 - 百丰花园 - 西藏路口 - 中玉大酒店 - (略) 场 - 财政局 - 中航大厦 - 新力购物广场 - 北部湾广场 - 邮政局 - 四川路口 - 靖海路口 - 大润发 -图书馆(可到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局 - 广东路口 - (略) 场 - (略) - (略) 场 - 上海路口 - 市质监局 - 市公安局 - 机场边检站 - 南珠汽车站 | ||
地图定位 | 暂无 | 是否证照联办 | 否 |
网上办理深度 | |||
中介服务 | 暂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改革方式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送达付费方式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略) 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申请人应携带全部原件和复印件, (略) 海城区北海大道1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规划窗口提交申请。 |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依据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
条款号 | 第四十条 | |
颁布机关 | null | |
实施日期 | null | |
条款内容 |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土地证明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或划拨建设用地批准书)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管、线、路)申请表 | 空白附件样本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
审定的建筑(或市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成果文件(含电子文件)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办理材料详情
|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3.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无
如何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其中,变更容积率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相 (略) 、县级人民政府;(五) (略) 、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六)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涉及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