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 (略) 和省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告知承诺制的定义
本规程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根据《资中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县 (略) 有8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具体证明事项详见附件1。
三、告知承诺制选择和退出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 (略) 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内容
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五、告知承诺方式
在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县 (略) 窗口、资中县 (略) 公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六、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资中县 (略) 下载打印或于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县 (略) 窗口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县 (略) 窗口。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申请材料需提交原件的,可以通过快递寄送或自行送至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县 (略) 窗口。
(三)审批
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县 (略) 窗口办理人员或县 (略) 相关股室(单位)依法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许可证照(含文书、审批等)通过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县 (略) 窗口或邮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七、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各相关股室(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
八、健全诚信管理机制
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根据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
九、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
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十、具体要求
(一)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当面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五)在申请人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县 (略) 根据需要可通过部门间行政协助、内部核查、 (略) 查询、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资中县 (略) 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