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安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新疆创禹 (略) 编制的《新疆安 (略) 食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兵团十二师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蔷微二街13-2号。项目区西侧 (略) (略) ,南侧为新疆创想 (略) ,北侧为空地,东 (略)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2"38.294",北纬43°42"22.841"。
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租赁厂房2279.57平方米,主要建设两条生产线、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5立方米/天)等建设;1#生产线为年生产奶茶饮料*瓶、风味饮料*瓶、植物饮料*瓶、玫瑰酱罐头*瓶。2#生产线为压片糖果*片、固体饮料*瓶、代用茶*袋。生产用热及冬季生活供热均采用电锅炉供给。
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内容。
三、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无组织废气:固废堆存恶臭气体、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原料蒸煮异味。厂房内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项目原料前期处理产生的皮、核、残次果日产日清,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及细菌的滋生。选择合适的堆存区域,控制堆存的高度,采用通风措施,及时将皮、核和残次果堆料进行覆盖,减少氧气接触,降低堆内发酵和腐烂的速度。定期清理堆存区域,清除堆料表面的残留物和垃圾,使用适当的消毒剂对堆料区域进行消毒,减少细菌和臭味的滋生。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主要是清洗原料废水、纯水制备废水、生活办公污水、设备清洗废水、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及不合格产品。项目生活办公污水、纯水制 (略) (略) ,最终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清洗原料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及不合格产品,由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略) (略) ,最终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本项目污水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
(三)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为废包装物、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原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半成品和不合格产品。废包装物及不合格产品(固体饮料、玫瑰酱罐头、混合类代用茶、压片糖果)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用定期清掏,运至头屯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原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半成品集中收集后,用作肥料进行直接还田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废润滑油(废物代码HW08 900-214-08)、废润滑油桶(废物代码HW08 900-249-08)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委托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标准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标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及减排核查相关要求。
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环境安全风险。
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十二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项目所属辖区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分送以上监督管理机构,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通讯地址: (略) 新 (略) 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
责任编辑:郝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