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方案(2020—2022年)〉〈 (略) 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方案(2020—2022年)〉和〈 (略) 服务业“三百工程”培育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川商财〔2020〕86号)及《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 (略) 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强县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商财〔2022〕6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服务业强区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对县域经济、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来川来宜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略) 第十二次党 (略) 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开放合作、产业融合为主题,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主线,以扩大内需、提升服务为抓手,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结构优化、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为南溪高质量建设“人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好政府规划布局、政策引导作用,搭建服务平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略) 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实现政府、社会、企业多力推进服务业强区建设。 (二)改革引领,创新发展。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全区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以创新驱动的“一子落”带动发展棋局的“全盘活”,加快服务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加快服务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服务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我区服务业发展注入新动能,着力构建创新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三)三产联动,融合发展。依托我区的产业特点和优势,坚持一二三产业联动。推动服务业与农业融合,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商等产业。推动服务业与工业融合,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内部各行业间的融合,包括赛事与旅游、旅游与康养、旅游与文化、旅游与商业、医疗与养老等的融合,通过深度融合,形成叠加效应。 (四)推动转型,绿色发展。坚持绿色生态优先,促进我区服务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从以发展传统服务业为主转变为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从以发展低端服务业为主转变为以发展中高端服务业为主,从以发展粗放型服务业为主转变为以发展集约型服务业为主,让绿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本色”,为我区绿色发展的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让南溪更绿、更美、更宜人。 三、工作目标 (一)提升总量,夯实支撑。2022年服务业增加值总量达到86亿元,占GDP比重超40%;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总量达到95亿元,占GDP比重达到45%。 (二)优化结构,壮大主体。2022年,新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6家,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规上服务业企业达到15家,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4家,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30家。2023年,新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1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规上服务业企业达到18家,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25家,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35家。 (三)品牌发展,集聚增效。2022年培育本地服务业品牌2个, (略) 级服务业项目2个, (略) 级文旅消费集聚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1个。 四、建设内容 (一) (略) 场项目,计划投资3000万元,建设占地面积约9亩的高标 (略) 场,配套相关附属设施,夯实农产品流通基础。 (二)长江第一湾体验式商业提升改造项目,计划投资800万元,对长江第一湾进行提升改造,打造集高端餐饮、休闲娱乐、休闲书吧、茶吧、公益活动于一体的消费场所。一是实施长江之歌提档升级,对原湾life咖啡吧进行升级,在原有基础上加建一层,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同时对原一层进行装修升级,打造承接商务接待、休闲娱乐的高端餐饮娱乐消费场所。二是实施漂海楼提档升级,对漂海楼一楼、三楼、四楼进行重新装修,打造公益书吧、茶吧、餐吧为一体的休闲场所。 (三)“新能源”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投资2000万元,分两期开展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其中一期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119根(充电接口195个),二期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111根(充电接口185个),夯实绿色服务业发展基础。 五、项目实施 (略) 南溪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 (略) 南溪区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通过单位推荐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支持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项目专项支持。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2年6月—2022年8月) 1.编制实施方案。分析研判产业发展形势,研究发展思路和举措,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明确总体要求、发展目标、时间节点、支持项目、拟分配资金额度及具体推进措施等,配套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逐级上报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2年9月—2023年8月) 2.加快项目实施。区服务业发展局牵头统筹推进各项目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开展项目建设业务指导。 3.开展过程监管。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资金管理使用指导与监督。 4.做好项目资料存档。对项目建设图片、检查资料、信息简报及外宣资料做好留存。 (三)验收阶段(2023年9月) 5.项目建设工作完成后,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资金绩效评价,并报请商务厅、财政厅进行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倒排工期,细化任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定期向区服务业发展局报送项目进度,确保项目保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指导,确保实效。为保证项目取得实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金额、项目质量达到预期。 (三)加强监管,公开透明。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合规,使用程序规范,并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专账便于后期验收、审计。 (四)强化考核,严格督查。区委目标绩效办牵头,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推进滞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 附件:1. (略) 南溪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项目资金分配表 2. (略) 南溪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附件1 (略) 南溪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项目资金分配表
(略) 南溪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略) 商务厅 (略) 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育方案(2020—2022年)〉〈 (略) 服务业强县(市、区)培育方案(2020—2022年)〉和〈 (略) 服务业“三百工程”培育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川商财〔2020〕86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 (略) 南溪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总额为910万元,专 (略) 南溪区2022年服务业强区项目建设。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四条 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程序,按不同项目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 第五条 区服务业发展局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牵头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六条 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要在南溪政府网等平台及时依法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南溪区商贸流通、商业业态、商务服务业提升工程。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 (略) 南溪区。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 所有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报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对个别项目作调整的,应逐级报请商务厅、财政厅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二)项目资金可按实施进度进行拨付,拨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预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的50%,最后一次拨付在项目验收后完成。 (三)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总投资测算期间为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对同一实施主体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区服务业发展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区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完成初步验收, (略) 级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并逐级报请商务厅、财政厅进行最终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应在2023年8月31日前完工。 第十三条 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用到实处、起到实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并及时向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并按 (略) 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服务业发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