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 第 7 号)
根据《 (略) 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WZZC * -G1- * -ZY) (略) 如下:
*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 诉 人: (略) 市 (略)
地址: (略) 市 (略) 区 (略) * 路 * 号1单元 * 房
被投诉人1: (略) (略)
地址: (略) 市 (略) * 路 * 号5单元 *** 房
被投诉人2: (略) 进口再生资源加 (略)
地址: (略) 市龙圩区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路2号
* 、基本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 (略) 壮族自 (略) 政复议决定书》(桂财复〔 * 〕8号)的行政复议决定,我局决定撤销《 (略) 政 (略) 理决定书》(梧财采决[ * ]3号),现依法 (略) 重新审查,并按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组织了质 (略) (略) 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 (略) 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 * 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依法该项目评标办法应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请求支持投诉人的质疑主张,责令被投诉人撤销质疑答复,重新作出答复,确认其采购文件违法,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处理结果
在质证会上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人刘光元强调“LED灯是应当制定、必须具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并提交了书面证据,该书面证据均为“应急灯、庭院灯、投光灯等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本次采购的LED路灯的技术并无关联,同时,结合 (略) 市质 (略) 的复函明确目前LED路灯不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现有证据以及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采购的LED路灯更换采购及安装属技术、服务等标准统 * 的货物,本项目不属《 (略) 投标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 * 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的情形,因此,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略) 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 * )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