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健捷机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33PC6H15
住所: (略) (略) (略) 5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戴长全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略)****
在接到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后, (略) 芗城 (略)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 (略) 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提供机动车检测服务,现场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 (略)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有20份报告存在不同品牌型号车OBD读取的CALID和CVN信息结果相同的情况,其相关的车牌号和报告编号分别为:1.闽EC107A、(略)(略),2.闽EB795L、(略)(略),3.闽E86A97、(略)(略),4.闽E187Q9、(略)(略),5.闽E16V70、(略)(略),6.闽E327KG、(略)(略),7.闽EBD626、(略)(略),8.闽E65Z67、(略)(略),9.闽EKG721、(略)(略),10.闽EPE301、(略)(略),11.闽EKD209、(略)(略),12.闽D25H05、(略)(略),13.闽EE263G、(略)(略),14.闽EUT065、(略)(略),15.闽EEZ165,(略)(略),16.闽EUG967、(略)(略),17.闽E7298G、(略)(略),18.闽E02Z36、(略)(略),19.闽E359N1、(略)(略),20.闽E7Q976、(略)(略)。上述报告中CALID和CVN信息结果均显示为3I1GK(略)及8961AE45,C709E1的代码,其OBD读取信息结果异常,报告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总经理戴**在场陪同检查并签字确认。经查,你公司对上述20辆车共收取1500元的机动车环保检测费。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并于2024年10月16日下发了《 (略) (略)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漳芗环察〔2024〕33号)。 (略) 芗城 (略) 执法人员于2024年 (略) 开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后督察发现,你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车辆的召回及重新检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 (略) 总经理戴**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10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有20份报告的OBD读取信息结果异常,报告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
3.2024年10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 (略) 管理系统等相关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况);
5.2024 (略) 总经理戴**提供的20份相关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收费票据(证明你公司对相关车辆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并出具检验(测)报告的事实和收入情况);
6.2024年10月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检 (略) 情况);
7.你公司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发票(证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8.你公司经召回重新检测的20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改正)。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 (略) 送达了《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罚告字〔2024〕19号), (略) 在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0 (略) 《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 (略) 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违 (略) 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6.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 辆以上的,裁量等级5。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4.具有从轻 (略) 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2+3+5)/5]=1.900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2)/(4×2)]×40%=-0.3000;
则: (略) 罚金额X=N+(M-N)×[(A-1)/4]×(0.6+B)=(略)+((略)-(略))×[(1.9-1)/4]×(0.6-0.3)=12.(略)元((略)(略)(略)万(略)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 (略) 作出如 (略) 罚:
1.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 (略) 人民币(略)(略)(略)万(略)仟元整(¥(略)元整)的罚款;
2.没收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略)仟(略)佰元整(¥1500元整)。
请于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本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