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铁建/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广肇5标改扩建
发布时间:2024-09-07 08:22:52
投标截至时间:2024-09-25 10:00:00
内容:
5、凡已在省交通集团、省路桥公司准入名单内的材料商, (略) 《关于开展*控材料准入名单更新的通知》中资格审查条件的可申请入库。非省交通集团、省路桥公司准入名单内的材料商,报广 (略) (略) 总监办审核后,由总监办再上报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投标。
防水卷材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不少于*元人民币,营运资本:500 万,近3年2年盈利;
3、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 施落实到位; 企业应通过IS*系列体系质量认证(有效 期内),近3年未被省厅、交通集团及项目业主通报批评;
4、企业要有近2年3条(含)以上广东省新建或改扩 (略) 供货业绩,且年生产能力不低于*㎡米(须提 供含有供应数量的业主证明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或财务转账清单),以及具有良好的信誉,供货合同履约情 况良好;
5、凡已在省交通集团、省路桥公司准入名单内的材料商, (略) 《关于开展*控材料准入名单更新的通知》中资格审查条件的可申请入库。非省交通集团、省路桥公司准入名单内的材料商,报广 (略) (略) 总监办审核后,由总监办再上报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投标。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每一种材料应选择一个主选和一 个备选材料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将确定的材料生产企业(包括主 选、备选材料生产企业)资料及时上报总监办复核后,由总 监办再上报本项目进行资格审查,上报企业资料包括不限于 以下: 1、企业营业执照; 2、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检测报告、 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IS* 系列体系质量认证 (略) 产品认证证 书、交通产品认证证书,具有CCPC交通产品认证证书或CRCC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4、 (略) 供货业绩、财务证明(供货合同等证明材 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5、 主要生产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情况介绍;
第十四条 总监办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生产企业材料进行 审批。在审批前,总监办宜组织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材料生产 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材料生产规模(包括材料类型、生产线、年生产能力); 2、材料生产工艺(包括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原材料保证 等); 3、材料库存能力及库存条件; 4、材料供应能力(包括供货渠道、路径、运输条件等); 5、材料生产质量(厂家自检能力、试验室设置、并抽 取样品)。
第十五条 对同意准入的材料品种,总监办将以文件形 式下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规格型号、生产企 业名称及地址、代理单位及地址、有关企业联系方式、供货 (略) 径、供应项目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审核发现上报的生产企业资质文件、供货 合同等相关资料有造假嫌疑的,直接取消准入资格;
第十七条 (略) 用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供应期间内,发 现上级部门或监理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服务管理不到位 的,立即终止使用,取消该供应单位准入资格;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的准入厂家产品将视为不合格产 品,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在准入厂家中通过合法方式招 标或自行与其洽谈确定采购材料的数量、价格。在与供应商 签订采购供应合同时,合同文本的内容要落实管理处有关II 类材料采购供应合同有关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本项目合同。 为保证供货材料的质量达标,合同单价不能明 (略) 场价或信息价的90%,更不能低于材料成本价,双方签字盖 章的采购合同须报备本项目。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确定的材料。如需更 换,当更换后的材料属于本项目所准入企业的,必须报总监 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同时报备管理处;当更换 后的材料不属于本项目准入生产企业的,必须对此材料生产 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审批流程及考察内容同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材料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搬 运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材料存储要建立 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出库、试验、加工、 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溯 源。管理处将根据管理需求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材料必须分类堆 放整齐,界限分明,隔墙要有足够高度、强度。材料应做好 防晒和防雨措施,严禁日晒和雨淋。堆放场地应整平、硬化 和围砌,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材料 (略) 用地范围内。 材料场地硬化要符合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总监办审查同意进场的材料,进场时必 须附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 格证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施工单位、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进场后的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材料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中 心试验室必须按照规范要求的抽检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 场的批次或数量及时进行检测,并在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见 证下留样备查,管理处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且对材料 的检测结果有裁定权,只有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 意后,方可用于工程实体。
第二十五条 供货前,应由管理处、总监办、中心试验 室及施工单位分别在材料生产企业随机抽取采购合同中每 种材料合格样品各一份留存备查 (在对生产企业考察时抽 取)。供货期间,管理处将不定期组织与供货材料样品进行 比对检测,确保进货材料质量达标。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均 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按见证取样制度,按厂家、规格、批 次等进行取样外委检测。必须外委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能 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本项目工程进度,管理处将监督管 理各施工单位所采购的准入制管理材料的货款支付流向,各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时予以支付,对发生的质量纠纷、拖欠 货款,业主将督促、协调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按管理处、总监办 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出现场,并做好处理记录。由此 增加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未取得准入资格材料的,或擅 自更换材料的,均视为使用不合格材料,将对相关施工单位 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从严扣除违约金。
第三十条 管理处将建立项目全线质量准入材料“黑名 单”制度,供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材料生产企 业准入本项目的资格: 1、材料生产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 2、材料生产企业在申请供应材料前一年内或在供应期内 受到省级以上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 评、处罚通报的; 3、经质量监督部门或本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对材料抽检质 量不合格的; 4、经管理处对材料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5、经中心试验时对材料抽检质量不合格,且由管理处复 检质量不合格的; 6、材料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供货合同等证明材 料的;
第三十一条 对与本项目多个施工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一13一 同一材料生产企业,或有多种材料应用于本项目的同一材料 生产企业,无论属于哪个施工单位或是哪种材料,只要同一 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具有第三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材料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将被清退出本项目。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相关材料招标或签订采购合同 时,应满足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将本办法作为合同条件的 一部分。
附: (略) (略) *控材料准入名单(粤路司基〔2013〕111号):
1.土工格栅生产企业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湖北 (略)
南昌天 (略)
2.土工布生产企业
江苏 (略)
(略) 华东 (略)
仪 (略)
3.防水卷材生产企业
成都 (略)
扬州 (略)
江苏森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