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3
地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包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荣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露天堆放约150立方米方解石,矿石覆盖不完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 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岫岩)罚先告〔2024〕第(0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按照《鞍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规则的(大气类)序号28“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自由裁量要素和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类型:现场照片显示企业堆放方150立方米解石未完全覆盖,属于“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的”情形,贮存量不足200立方米,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2、违法频次:2023年企业没有因环境问题被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企业积极整改,对覆盖不完全的方解石进行全覆盖并用洒水车洒水抑尘,符合“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在现场勘察及调查询问过程中,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企业共有工人12人,2023年年利润*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小型工业企业,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辽宁 (略) 不具有《鞍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5%+0%+0%+0%-5%=3%
按照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
罚款金额=3%×*.00元=3000元。根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第九条规定,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建议按照本案法定罚款下限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24年5月28日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