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水利局:
你单位报送的《布尔津县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等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布尔津县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城以北、布尔津河以西的窝依莫克镇、也格孜托别乡、阔斯特克镇、杜来提乡。新建供水管线起点和各条供水管线终点地理坐标如下:山口河西自来水厂中心地理坐标:E87°10′24.441″,N47°51′35.435″;喀克村中心地理坐标:E86°49′5.259″,N47°58′59.107″;克依克拜村中心地理坐标:E86°44′34.429″,N48°1′40.979″;阿舍巴斯村中心地理坐标:E86°47′18.426″,N47°56′15.438″;小康村中心地理坐标:E86°50′18.335″,N47°48′39.989″;托库木特村中心地理坐标:E86°48′27.330″,N47°46′43.903″;八家户中心地理坐标:E87°7′37.741″,N47°49′1.102″;种子队中心地理坐标:E87°4′54.903″,N47°45′58.424″。建设性质为扩建。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①在布尔津县山口河西自来水厂新建1套一体化净水设备(400m3/h)、1座净化消毒间(703m3)、1座高位水池(800m3),并配套其它设施;②新建管网总长82.150km,检查井108座;维修更换管网长度20.973km,检查井258座,物联网水表6987块等。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56m2,其中永久占地4955.04m2,临时占地*.52m2,总投资5387.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4万,占总投资的2.49%。
二、根据新疆源恒昌晟 (略) 编制的《布尔津县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得到缓解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禁止随意增加临时施工占地面积;土方开挖施工时,表土堆放,按照原土层顺序回填及覆盖,做到分层开挖,分层堆放,分层回填,以利于植被自然恢复。施工结束后,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和土地平整,并进行覆土,播撒当地草籽自然恢复。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科学规划施工场地,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进出车辆冲洗,散体材料装卸须采取抑尘措施,临时土方采取四周设置围档、喷淋保湿等措施,大风天气禁止施工作业,施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12)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或洒水抑尘;施工场地设置1座移动式环保厕所,生活污水由移动式环保厕所收集后,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要求,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在附近乡镇村庄租住。排泥水和反冲洗水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地作物”限值后,排入农灌水渠,作为农田灌溉用水。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夜间禁止施工作业;施工机具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定期检修、保养;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加强车辆管理和保养,材料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通过村庄时减速慢行,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土石方合理,无弃方;施工场地设置生活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絮凝剂和消毒剂的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钢制新型D型滤池定期更换的废滤料供应厂家负责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处置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日常巡检工作;次氯酸钠发生器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做好设备检修台账,减少泄漏事故概率。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做好排污许可证办理工作。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
五、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