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3日我厅对以下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公告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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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编制单位 | 批准文号 | 审批日期 | 批复全文 |
1 | (略) (略) | 新增1台ERCP项目 | 南京 (略) | 苏环辐(表)审﹝2023﹞16号 | 2023/4/3 | (略) (略) 新增1台ERCP项目.doc |
2 | 碳索(苏州) (略) | 新建移动式γ射线探伤项目 | 江苏 (略) | 苏环辐(表)审﹝2023﹞17号 | 2023/4/3 | 碳索(苏州) (略) 新建移动式γ射线探伤项目.doc |
3 | 齐康原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新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项目 | 苏 (略) | 苏环审﹝2023﹞17号 | 2023/4/3 | 齐康原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新建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项目.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