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澄清补遗如下: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中:3.合同价格与支付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修改为“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答疑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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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邦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