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贸 (略) :
报来的《臻和年产99万吨环保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臻和年产99万吨环保材料项目(项目代码:2207-*-04-01-*)属新建,选址位于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南港大道西侧、钦州港至大榄坪铁路支线南侧。主要建设生产区、储罐区、仓储区、辅助区等。项目建成后设计年产99万吨环保材料,包括69万吨/年高效水处理剂(27万吨/年10%工业级聚合氯化铝、3万吨/年10%工业级聚合氯化铝铁、9万吨/年10%饮用水级聚合氯化铝、3万吨/年10%饮用水级聚合氯化铝铁、7万吨/年11%液体聚合硫酸铁、3万吨/年聚合硫酸铝铁、6万吨/年饮用水级液体硫酸铝、11万吨/年液体(20%~25%)醋酸钠)和30万吨/年环保处理液(8%氨水)。项目总投资24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20万元,占总投资的1.46%。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二、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风险防控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应实施封闭管理,文明施工与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新型的、低噪声的设备,尽量降低施工噪声。对施工场地规范化设置围挡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对易起扬尘的施工材料、运输车辆、材料堆放场地采取遮盖或清洗等相应抑尘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车辆清洗或洒水降尘,生活污水通过临时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周边旱地农肥。建筑垃圾清运至相关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聚合氯化铝/铝铁、液体硫酸铝生产废气经两级水喷淋+两级碱液喷淋处理,氯化氢、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后,由18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聚合硫酸铁/铝铁废气经两级水喷淋+两级碱液喷淋处理,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后,由20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氨水储罐废气经水喷淋处理后与硫酸、盐酸储罐废气一起经一级水喷淋+两级碱液喷淋处理,氯化氢、硫酸雾、氨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由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厨房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要求后经12m高排气筒排放。
(三)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合理布置排水系统,确保各类废水分类收集、按质处理、达标排放。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雨水管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外排废水主要为化验废水、初期雨水以及生活污水,其他废水均回用。化验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约30m3/d)采用“中和+曝气沉砂+混凝沉淀”处理达《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以及胜科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胜科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经处理后尾水深海排放。生活污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胜科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各污染区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报告书》要求落实监测计划,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以及应急措施。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并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机油、废包装材料、废气处理装置沉渣、压滤渣、废滤布、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在一般固废间;聚合氯化铝压滤渣外售给砖厂或水泥厂;废包装材 (略) ,废滤布由供应商回收,污泥委托有相关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废机油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你公司按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制定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在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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